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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關於道路交通與安全的法律[1],於2003年10月28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由胡錦濤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自2004年5月1日在中國內地施行。

目錄

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否定了所謂「撞了白撞」。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應負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對無證駕駛、無牌駕駛、嚴重超速、飲酒醉酒駕駛等一些情節比較嚴重的違章行為進行了更嚴肅和嚴厲的懲罰。根據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機動車發生交通意外,且肇事者逃跑,將吊銷其駕駛執照,且終生不得領取新的駕駛證。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取消了關於實習司機不准進入高速公路的規定[2]。全國高速公路最高限速已經從以前的時速110公里提高到時速120公里。罰款額也出現了明顯的提高。

修訂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對該法作出修改。修改的內容是,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方應該如何確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2011年4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7號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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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課件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