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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马鞍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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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马鞍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马鞍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共马鞍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在中共马鞍山市委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工作,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实行书记负责制,每届任期五年。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1]选举产生;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

现任中共马鞍山市委常委、马鞍山市纪委书记,马鞍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候选人:陈学东

目录

主要职责

(一)主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中纪委、省纪委和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市委、市政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监察部、省监察厅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2]和其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县(区)党的组织和市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和建议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政纪的行为;受理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受理行政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五)负责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政风建设及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指示、规定的贯彻落实;组织开展全市性政风建设及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专项治理;查处政风建设及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

(六)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党员及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的教育;组织和指导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七)负责对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政策研究及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拟定全市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政策规定。

(八)对全市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九)会同市直各部门党组(党委)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考察、配备县(区)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局领导干部人选;负责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市直各部门纪检组、监察室主任负责人的提名、考察,并提出调整、交流和任免意见,审核市直有关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监察改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议事规则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市纪委全体会议(全委会)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议事内容

1、讨论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省纪委和市委的重要部署、市党的代表大会的决议作出的贯彻执行的决定。

2、听取和审议市纪委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市纪委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3、听取和审议市纪委向市党的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执行并负责向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4、选举市纪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市委全委会通过。

5、市纪委常委会认为需由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议事原则

1、全委会每年召开1-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2、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才能召开。

3、全委会必须充分发挥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过充分酝酿讨论,作出会议决定。

4、全委会作出的决定,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全委会集体决定的事项,也无权改变全委会的决定。如对全委会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应维护全委会的决定。如在工作中发现新的情况,可以及时向市纪委常委会反映,在全委会没有作出新的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全委会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会议程序

1、全委会由市纪委常委会集体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议题,由常委会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的3天前通知市纪委委员。

2、委员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市纪委书记或秘书长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需其他人员列席会议的,由市纪委常委会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3、全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会总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会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到会委员总数。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对重要问题如意见分歧较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