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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石嘴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石嘴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共石嘴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在中共石嘴山市委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工作,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实行书记负责制,每届任期五年。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

现任中共石嘴山市委常委、石嘴山市纪委书记,石嘴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雍建华

机构简介

中国共产党石嘴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是负责全市纪律检查工作的专责机关,在自治区纪委和市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1]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等。

石嘴山市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接受其监督。主要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等。

监察改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组织机构

内设机构

办公室:负责处理市纪委监委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有关会议、活动的筹备组织工作;负责起草市纪委全委会工作报告、市监委工作报告、委机关主要领导讲话等重要文稿;负责协调机关机要文件的办理和运行管理、保管,负责机关保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纪委监委机关信息化建设和密码管理工作;负责重要文件、会议决定事项、领导批办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综合处理、档案管理和协调议案、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委机关行政及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委机关对外联络接洽工作等。

宣教室(政研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职务犯罪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对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性和廉洁自律教育,深入开展警示教育;组织协调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对外信息编审、发布和传播工作,做好《石嘴山纪检监察网》管理和上传资料的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网络舆情信息收集、研判和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纪委监委机关的调研工作;对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进行调查研究,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纪委监委机关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特色亮点工作等。

党风政风监督室: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各级党委抓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贯彻落实;综合协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风建设规定、廉洁自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问责等制度规定的落实;协调开展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党风政风专项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和督促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查处工作等。

信访室:负责受理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和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监委机关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线索;综合研判、分类处置信访举报件;处置上级纪委监委机关交办的信访件,向下级纪委监委机关交办并督办有关举报事项,审核办理结果;按照管理权限受理不服党纪、政务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网络举报的受理处置工作等。

案件监督管理室(追逃追赃办公室):负责对干部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统一受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对党风政风监督、执纪监督、审查调查、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根据受理范围权限进行备案或移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对审理工作完成后,涉及的其他党员、监督对象的问题线索、经批准后及时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置。负责对采取留置措施履行审批程序和管理;按照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监委领导为主的要求,统一受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及时上报上级纪委监委;负责查办案件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与有关部门协作办案机制,归口管理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事项;负责对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纪委监委办案场所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办案安全工作责任制,督促各级纪委监委机关做好办案安全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各监督和审查部门依纪依法开展工作情况,督促检查上级、领导批办、交办案件及相关事项的落实情况;负责对查办案件及其相关专项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承担市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等。

第一、第二、第三监督检查室:负责监督检查联系部门和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执行党章和党内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等情况;监督检查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守法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的情况;负责对全市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指导,督促县区、部门和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监督检查执行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作风建设规定的情况;做好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工作,对受理和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按有关规定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移送;对监督发现的问题采取谈话函询、实施问责、制发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通报曝光、记入干部廉政档案等方式进行处置等。

第四、第五审查调查室:承办市委工作部门、市委批准设立的党委(党组)、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和市管干部的违纪案件和其他重要复杂案件的初核、审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承办市直部门(单位)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县(区)管干部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领导人员的问责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做好问题线索的日常管理和处置工作,对受理和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移送等。

案件审理室:审理市纪委监委机关立案审查调查追究党纪责任或政务责任的案件;审理县区党委、纪委监委机关和市本级有关单位报批或备案的案件;对需要追究党纪责任或政务责任的案件,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提出审理意见;对市纪委监委机关立案调查、涉嫌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把关预审;承办监察对象对市纪委监委机关作出的党纪处分或政务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对县区党委、纪委监委机关和市直单位党委(党组)、纪(工)委作出的复议复查(复审复查)决定不服的申诉案件及其他需要办理的申诉案件等。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检查全市纪检监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负责受理对有关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负责问题线索的初核及案件的审查工作,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全市纪委监委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负责市纪委监委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等工作;负责全市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市纪委监委机关干部外出考察、培训等。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员思想政治工作和作风建设;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和妇委会等工作。

派驻机构

1、强化监督职责。派驻机构是市纪委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市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市纪委监委负责。通过监督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及时准确发现问题,有效发挥“探头”作用;通过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督促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督促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作为市纪委监委的派出机构,在市纪委监委、市直机关工委双重领导下工作,与派驻机构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根据市纪委监委授权,对派驻机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查办的科级及相当职务层级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进行审理。

2、深化政治监督。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履行政治监督职责,聚焦主责主业,突出监督重点,强化政治监督,把工作着力点放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上,加强对落实“两个维护”、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整治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压实主体责任、坚持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维护政治生态、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驻在部门党组织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驻在部门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督,着力在强化日常监督、推动巡视巡察整改上下功夫、见成效。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综合运用各种问责方式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3、赋予派驻机构监察权。派驻机构要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新要求,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摸清监察对象底数,明确监督范围,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推动驻在部门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驻在部门党组织提出监督建议,督促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监管措施。要健全审查调查工作机制,加强问题线索集中统一管理,对管辖范围内涉嫌职务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市纪委监委授权,依法使用相应审查调查措施。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