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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纪律检查委员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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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共恩施州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在中共恩施州委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工作,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实行书记负责制,每届任期五年。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

现任中共恩施州委常委、恩施州纪委书记,恩施州监察委员会主任:吕星

人事任免

2019年12月28日,恩施州纪委监委召开干部大会,会议宣布省委决定,吕星同志任恩施州委委员、常委、州纪委书记,提名为州监委主任候选人。陈江龙同志另有任用,不再担任恩施州委常委、委员、州纪委书记职务。

监察改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机构职责

主要职责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协助州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2、依照宪法、监察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犯罪,使公权力置于人民监督之下,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3、督促全州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履行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责任。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

4、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建立完善党内监督体系。

5、检查和处理全州各级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及国家法律、法规比较严重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涉案党员的处分。

6、对全州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职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7、受理和处置党组织、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控告、检举;受理党员的申诉,保障党员权利;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机关给予处置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等。

8、制定全州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监察工作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教育公职人员遵纪守法、清廉用权。

9、对全州各级纪委、监委在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0、研究全州党组织和党员、监察对象遵纪守法情况,研究党风党纪、政风政纪中出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及监察工作中具体法律应用问题,向有关方面提出相关建议;建立完善全州党内法规、制度,拟定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全州有关监察工作的具体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地方性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

11、依法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12、开展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

13、领导全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部署全州纪检监察工作任务;负责全州纪检监察系统的组织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县级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和州直派驻(派出)机构的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任免;负责全州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14、承办省纪委、监委和州委、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宜。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政策法规研究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审查调查协调指挥室)、党风政风监督室、第一监督检查室、第二监督检查室、第一至第四审查调查室、信息技术保障室(第五审查调查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机关党办、行政财务装备科。

组织机构

内设机构

恩施州纪委监察委共设16个内设机构,分别是办公室(政策法规研究室)、组织部、宣传部、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至第三监督检查室、第一至第四审查调查室、协调指挥与信息保障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另设机关党委和行政财务装备科。

派驻机构

恩施州纪委监察委共设21家派驻机构和1家派出机构,分别是派驻州委办公室、州人大机关、州人民政府机关、州政协机关、州委组织部、州委宣传部、州委统战部、州委政法委、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教育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州应急管理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和派出州委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

事业单位

恩施州纪委监察委机关下设2个直属事业单位,分别是警示教育基地和信息化科技化中心。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