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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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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吉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纪委;是在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工作,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实行书记负责制,每届任期五年。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现任中共吉林省委常委、吉林省纪委书记:张忠

目录

人事任免

2019年11月20日,吉林省纪委省监委召开机关干部大会,宣布中央有关人事任免的通知。省委常委、组织部长王晓萍宣读了中央关于陶治国、张忠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张忠同志任吉林省委委员、常委和省纪委书记。

2022年6月22日,中共吉林省第十二届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张忠为省纪委书记,武胜国、王大宇、孙海蛟、李汉卿为省纪委副书记。

主要职责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1]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组织机构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吉林省纪委由中共吉林省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中共吉林省委和中央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中共吉林省纪委的任期与中共吉林省委相同,每一届为五年。中共吉林省纪委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中共吉林省委通过,报中央纪委批准。本届省纪委由省第十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省委常委陈伦任中共吉林省纪委书记。

吉林省纪委监委组织机构包括:内设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内设职能部门具体为: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研究室、法规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监督检查室至第八监督检查室、第九审查调查室至第十八审查调查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信息技术管理室、机关事务管理室、老干部处、机关党委。

此外,设有省廉政教育中心、吉莲管理中心等直属单位。设有吉林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

内设机构及职责简介

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组织起草省纪委省监委有关文件文稿;督促检查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等。

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省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承办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等。

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洁文化建设工作;归口管理机关承担宣传教育职责的单位;负责机关的新闻事务和有关网络信息工作等。

研究室:负责综合分析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起草重要文件文稿等。

法规室:负责提出全省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规划、计划和立法立规建议;起草、修改有关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参与起草制定省内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负责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的咨询答复、解释指导评估、备案审查、清理、汇编、编纂等。

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整治群众身边和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协调党内监督、问责等方面工作等。

信访室:负责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对省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省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等。

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责;统一受理有关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以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归口管理审查调查有关协调事项;对调查措施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等。

第一至第八监督检查室:主要履行依规依纪依法监督职责。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区)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区)党委(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指导、检查、督促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落实纪检、监察责任,实施问责;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对问题线索按程序提出处置意见,对相关问题线索进行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及立案审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单位(地区)及其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等。

第九至第十八审查调查室:主要履行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的职责。承办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以及其他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案件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等。

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委机关直接审查调查和省直各部门党的组织及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市党的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报批或者备案的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承办党员对省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监察对象对省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案件等。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检查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受理对有关纪检监察领导干部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的举报,提出处置意见并负责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及立案审查调查工作等。

信息技术管理室:负责组织开展外部信息采集、电子数据调查、数据平台建设等工作;受理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的信息查询、数据分析等工作;负责委机关系统平台搭建、网络建设管理及信息安全,指导全省纪检监察网络信息化建设工作等。

机关事务管理室:负责委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委机关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房管基建工作,对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计;负责委机关及派驻机构涉案款物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职工医疗和卫生防疫工作等。

老干部处: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编制在省纪委的省委巡视机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省委巡视机构的党群工作。

监察改革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方案》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建立健全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