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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业务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专有文化术语。

历史名词是历史上曾出现的事件及事物的名称[1],例如“禅让”,传说古代实行举荐贤能之人为首领继承人的一种制度,据文献记献:有尧举舜、舜举禹[2]、禹先举皋陶、皋陶死禹又举益等历史故事。

名词解释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我国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通俗地说,外汇是指外国货币或以外国货币表示的能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平时老百姓经常提到的外汇是狭义的外汇,可以理解为外国货币。外币现钞是具体的、实在的外国纸币、硬币,现汇是账面上的外汇。银行办理外汇业务过程中,现钞和现汇业务办理的手续略有不同,购买现钞和现汇也存在一定价差。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经营性外汇收支是指从事货物贸易进出口的外汇收支。非经营性外汇收支指贸易外汇收支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

对于个人开展对外贸易产生的经营性外汇收支,视同机构按照货物贸易的有关原则进行管理。对于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境内个人、境外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在年度总额以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业务

1、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2、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订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方)办理出口的,由代理企业收汇。代理企业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3、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二)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收支业务

1、个人汇款业务

(1)个人从境外收入的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入账手续。

(2)境内个人从外汇储蓄账户向境外汇出外汇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在银行办理。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3)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①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②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③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④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2、个人结售(购)汇业务

银行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的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兑换业务。结汇是指客户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客户向银行购买外汇,从银行角度来说,是售汇,从客户角度来说,是购汇。

(1)个人结汇

对于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结汇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以内的,直接在银行办理。

①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③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本年度未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当日外币现钞结汇累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当日累计金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本年度已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经常项目项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以及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2)个人购汇

①对于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以内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个人经常项目下非经营性购汇,购汇资金来源应限于人民币现钞、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人民币账户和银行卡内资金。

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3)电子银行个人售汇业务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是指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终端等银行非柜台渠道办理的个人结售汇业务。

①境内个人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目非经营性结售汇和境外个人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目非经营性结汇可通过电子银行办理;除上述情况以外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应按规定通过银行柜台办理。

②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个人,应具有凭以下有效身份证件(不含临时证件)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或外汇储蓄账户:境内个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外国护照;港澳同胞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个人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有关结售汇年度总额管理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

③个人通过本人人民币结算账户和外汇储蓄账户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

3、个人银行卡外汇业务

个人持银行卡可跨境用于经常项目下的正常消费支付,因此形成的透支可事后购汇偿还。

(1)使用。个人持银行卡在境外使用时,可在规定的限额内提取外币现钞,外币卡的限额标准为一日内累计不得超过等值1000美元,一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六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等值10000美元;人民币卡的限额标准为每日不超过等值10000元人民币。个人持银行卡在境外不得从事赌博、资金转移等活动。上述管理由银行系统自动实现,银行通过技术手段拒绝不合规交易。

(2)偿还。个人持外币卡在境外消费或提现形成的透支,持卡人可以用自有外汇资金偿还,也可在发卡金融机构购汇偿还;该购汇不纳入个人年度购汇总额管理。个人持人民币卡在境外消费或提现形成的透支,持卡人直接以人民币资金偿还。

个人外汇账户管理

外汇管理部门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一)外汇结算账户管理

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

(二)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管理

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3、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个人外币现钞业务

个人外币现钞业务主要包括存入、提取、汇出和携带。

(一)存入。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二)提取。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三)汇出。个人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当日累计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四)携带。对于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实行限额申报制管理,携入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无须向海关办理申报;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需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实行指导性限额管理,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直接携出;携出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原则上不允许携带出境。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