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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许可合同法律问题研究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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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许可合同法律问题研究》,作者:邱永清,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日期:2010-09-01,ISBN:9787511811509。

法律出版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创建于1954年,是享誉业界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和法律信息提供商,创建至今出版图书逾2万种[1],形成了以图书出版为主,期刊出版、音像出版、数字出版、法文化创意设计等多种业务并举的业务格局[2]

内容简介

《专利许可合同法律问题研究》内容简介:专利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许可被许可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其专利,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专利许可合同是专利权利用的主要法律形式。鉴于我国理论界把许可合同作为一般的技术转让合同对待,未能将其法律问题研究引向深入的现状,笔者通过借鉴物权法、专利法、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运用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同时结合传统民法理论对专利许可合同的法律问题加以探讨。

全文共分六章。第一章为专利许可合同的基本理论,对知识产权许可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二章对专利许可合同的性质功能进行了分析。首先立足于专利权和专利许可使用权的权利特征分析,以此作为起点来分析专利许可合同的功能、性质。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在性质上属于支配权、绝对权,具有极强的排他效力;其与物权相比尽管有诸多的个性差异,但确存不少共性。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对专利许可领域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不少德国学者将物权法的原理应用于工业产权的解释和实践中。本章借鉴物权法中的物权变动原理阐述了专利许可合同是设定专利许可使用权的债权合同,其履行结果属于一个权利变动范畴,重点在于为专利许可使用权的权利变动提供一个合理的理论解释;同时,也揭示了专利许可使用权的性质,提出专利许可使用权为用益性知识产权,类似于用益物权,其并非债权。明确专利许可使用权的上述性质可以更好地保护被许可人的利益。

第三章研究了专利许可合同中的登记问题。目前,我国关于专利许可合同的登记属于合同登记中的备案式登记,缺失对专利许可合同所引起的权利变动的登记公示功能,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无法解决的问题,特别是造成了大量的专利许可使用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在审判实践中,该问题非常突出。这一现象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法律界对专利许可合同履行后所引起的权利变动未能给予正确的理解,在制度层面上,是专利许可合同中登记所应承载的权利公示功能的缺失,最终导致了上述权利的冲突。本章在借鉴国外专利许可登记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在进行专利许可合同登记时,采取契据登记式方法,将专利许可合同的备案登记与专利许可合同引起的权利变动即专利许可使用权的公示登记合二为一进行登记,使登记既具有合同信息的备案功能又具有权利公示功能。经过登记公示,被许可人所取得的专利许可使用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可以更为周全地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探讨了专利许可合同中的无权处分问题。专利许可合同中的无权处分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债法上的问题,即无权许可合同的效力;二是权利变动方面的问题,即专利许可使用权的善意取得。对于无权许可合同的效力,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无权处分人所签订的专利许可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在未得到权利人的追认和无权许可人得到授权时,该许可合同无效。这也是司法界中的通常做法。但这种做法完全未考虑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权的权利个性,将严重损害善意第三人(被许可人)的利益,也与专利制度鼓励技术的推广应用宗旨相背离。通过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各国和国际公约、国际示范法等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的分析和借鉴,在保护善意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和有利于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的理念下,合理地平衡专利权人、善意被许可人的利益,笔者提出,除被许可人与无权处分人恶意串通损害专利权人利益无效外,无权处分人所签订的专利许可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并对其合理性进行了详细的论证。对于专利许可使用权的善意取得问题,可参照物权法中关于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予以解决。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