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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池是一個名詞術語。

歷史名詞是歷史上曾出現的事件及事物的名稱[1],例如「禪讓」,傳說古代實行舉薦賢能之人為首領繼承人的一種制度,據文獻記獻:有堯舉舜、舜舉禹[2]、禹先舉皋陶、皋陶死禹又舉益等歷史故事。

名詞解釋

專利池概述

Klein認為專利池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專利所有人間的協定,用以相互間或向第三方授權他們的一個或多個專利」,也可定義為「交叉授權標的的知識產權集合體,不論其是由專利權人直接授權還是通過其他媒介(如合資企業)來專門管理」。Merges將其定義為「一種多個專利所有人之間匯集其專利的協議安排,在一個典型的patent pool中成員間共享匯集的所有專利,並且通常也向專利池成員之外的企業提供標準的許可條款」。本文對專利池的定義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專利權人達成協議,相互間交叉許可或共同向第三方許可其專利的聯營性組織,或者是指這種安排之下的專利集合體。專利池通常由某一技術領域內多家掌握核心專利技術的廠商通過協議結成,各成員擁有的核心專利是其進入專利池的入場券。

專利池依其是否對外許可可以分為開放式專利池和封閉式專利池。開放式專利池成員間以各自專利相互交叉授權,對外則由專利池統一進行許可。封閉性專利池只在專利池內部成員間交叉許可,不統一對外許可。開放式專利池是現代專利池的主流,其對外許可方式通常為一站式打包許可,即將所有的必要專利捆綁在一起對外許可,並且一般採用統一的許可費標準,許可費收入按照各成員所持必要專利的數量比例進行分配。專利池對外的專利許可事宜或委託專利池成員代理,或授權專設的獨立實體機構來實施,有的專利池同時也允許其成員單獨對外進行專利許可。隨着技術標準與知識產權的日益結合,技術標準中核心專利的持有人往往結成專利池以解決複雜的專利授權問題。技術標準下的開放式專利池日漸成為最有影響力的專利池,近年來我國的DVD 6c和DVD 3c就是典型的技術標準下的開放式專利池。

專利池(Patent Pool)是專利的集合,最初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專利所有者達成的協議,通過該協議,將一個或多個專利許可給一方或者第三方,後來發展成為「把作為交叉許可客體的多個知識產權(主要是專利權)放入一攬子許可中所形成的知識產權集合體」。專利池的初衷是加快專利授權,促進技術應用。

進入「專利池」的公司可以使用「池」(pool)中的全部專利從事研究和商業活動,而不需要就「池」中的每個專利尋求單獨的許可,「池」中的公司彼此間甚至不需互相支付許可費。「池」外的公司則可以通過一個統一的許可證,自由使用「池」中的全部知識產權。

專利池的發展沿革

1.專利池溯源

早在1856年,美國出現了第一個專利池——縫紉機聯盟,該專利池幾乎囊括了美國當時所有縫紉機專利的持有人。1908年,Armat、Biograph、Edison和Vitagraph四家公司達成協議組建專利池,將早期動畫工業的所有專利集中管理,被許可人例如電影放映商,要向專利池繳納指定的專利使用費。1917年,當時正值美國參加第一次世界大戰,急需大批飛機,然而,有關飛機製造的主要專利掌握在Wright公司和Curtiss公司手中,它們有效地限制了飛機生產。於是,美國官方出面促成各飛機生產廠商組成專利池,以減少專利阻礙,擴大飛機生產。

到19世紀末,專利池在美國已經十分普遍。但專利池的發展壯大開始遇到越來越多的爭議。反對者認為專利池有可能導致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認為專利池成員常常互相勾結排斥競爭對手,控制市場價格,以非必要專利甚至無效專利進行不合理的收費。1912年美國最高法院在Standardsanitary manufacturing co.,ltd.v.united states一案中,認定這一衛生用品專利池固定銷售價格的做法違反了《謝爾曼法》。1945年,法官Hugo Black在Hartford-Empire一案中甚至聲言:在美國歷史上可能還從未有過像該專利池這樣成功統治產業的經濟暴政。法院在Hartford -Empire、New Wrinkle等一系列案例中都作出對專利池不利的判決,專利池的發展陷入低谷,這一狀況直至20世紀90年代才開始改觀。

2.專利池的產生探因

專利池的出現是科技發展和專利制度結合下的必然產物。儘管爭議不斷,但無論是支持者還是反對者都不否認專利池的存在具有積極作用。

專利池最重要的作用在於它能消除專利實施中的授權障礙,有利於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不同的專利之間存在三種關係:障礙性關係、互補性關係和競爭性關係。障礙性專利往往產生於在先的基本專利和以之為基礎後續開發的從屬專利之間,從屬專利缺少了基本專利就不可能實施.相反,基本專利沒有從屬專利的輔助往往難以進行商業化開發。因此,障礙專利之間的交叉許可就顯得十分必要。互補性專利一般是由不同的研究者獨立研發形成的,二者之間互相依賴,各自形成某項產品或技術方法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同障礙性專利一樣,互補性專利也需要相互授權才能發揮作用。競爭性專利(替代性專利)是指在某項發明實施過程中可以相互替代的專利,二者是非此即彼而不是互為依存的關係。對於競爭性專利,一般認為,如果它們存在於同一專利池中,將會引發壟斷的問題。因此,排除競爭性專利進入專利池成為反壟斷機關審查專利池的重要內容之一。而對於障礙性專利和互補性專利,如果將其放入同一專利池中,將會消除專利間互相許可的障礙,從而促進技術推廣。2001年1月19日,美國專利和商標局(USPTO)發布《專利池白皮書》,建議採用專利池形式以克服生物技術專利許可中存在的障礙。白皮書認為 「專利池將有利於促進生物專利技術的獲取,因而能推動研發並通過授予專利促進競爭」。

專利池的另一顯著作用是能顯著降低專利許可中的交易成本。專利池對其他廠商實行一站式打包許可,並採用統一的標準許可協議和收費標準,從而被許可廠商不必單獨與專利池各成員分別進行冗長的專利許可談判,極大地節約了雙方的交易成本。專利池還能減少專利糾紛,降低訴訟成本。專利池成員間的專利爭議可通過內部協商解決,而無需對簿公堂。專利池所擁有專利的清單以及被許可廠商的名單都會公布於眾,一旦有廠商侵犯專利權會很容易被查出,同時也減少了間接侵權的發生。專利侵權行為的減少意味着專利訴訟的減少。並且,即使出現了專利糾紛,專利池作為一個整體代表專利池成員參與訴訟,可使訴訟過程大為簡化。由於專利訴訟的成本高昂,動轍上百萬美元,因此專利池形式可以極大地節約訴訟雙方的訴訟成本,不但減輕了企業負擔,也避免了社會法律資源的巨大浪費。

專利池所具有的上述積極作用使其得以產生和發展,尤其是到了今天,現代專利池開始不斷壯大,其產業影響也越來越廣。

3.現代專利池的再度興起及其原因

1997年,基於MPEG-2數字視頻壓縮標準的MPEG-2專利池成立,包括哥倫比亞大學、富士通公司、朗訊、索尼等九個成員。該專利池控制了全球MPEG-2標準的數字視頻壓縮產業。競爭者向美國司法部指控其違反了《知識產權許可的反托拉斯指南》,但司法部最終認定該專利池並未構成壟斷。之後,DVD 3C和DVD 6C相繼成立,其產業影響更是遍及全球。美國司法部在對這兩個DVD專利池的商業審查函中指出,雖然它們在專家審核機制上有瑕疵,但「尚無妨礙競爭的潛在可能」。歐盟也相繼批准了這兩個專利池。最近,涉及3G通信、數字電視、新一代DVD、生物製藥等產業的專利池也正在形成。進入90年代以來,歐美等國政府和法院開始一改過去對專利池所持的成見,重新對它作出評判。1995年,美國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聯合發布了《知識產權許可的反托拉斯指南》,明確指出一定條件下的專利交叉許可和專利池有利於競爭。此後,美國司法部和歐盟有關機構相繼批准了MPEG-2、1394、DVD 3C、DVD 6C等重要的專利池。2001年1月美國專利和商標局(USPTO)在其發布的《專利池白皮書》中公開為專利池正名,認為「生物技術領域的專利池將同時造福公眾和私人企業」,最終的結論是「專利池,尤其在生物技術領域,能夠創造更多的創新和平行的研發,能夠消除專利瓶頸並加速產品開發」。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