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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记载事项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一个专有名词。

汉字作为一种形、音、义三位一体的符号系统[1],源于日月鸟兽之形,作为中华文明之标志[2],连接中华民族的历史、现在和未来,方正之间充满美感。

名词解释

不得记载事项,又称禁止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禁止行为人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根据违反禁令仍为记载所产生的不同后果,可将不得记载的事项分为记载无效的事项和使票据无效的事项。

不得记载事项主要内容

1.记载无效的事项:又称“记载无益事项”,是指行为人虽然作了记载,但此项记载本身无效,票据法上视作未记载,但是票据的效力并不因此受到影响

2.使票据无效的事项:亦称“记载有害事项”:是指行为人记载了此类事项,不仅记载本身无效,而且使整个票据无效。

票据无效是指票据因不具备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而缺乏票据上的法律约束效力,此时,所有的票据行为人均自始不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也自始没有票据权利。

票据无效的情形:

1、票据金额大、小写未同时记载或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票据未记载或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无效。

3、票据的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金额更改的(包括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更改的),票据无效。

4、使用非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的,票据无效。

5、超过了票据权利时效的,票据无效。

6、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如单位出票人签章仅有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名章,或者单位印章非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票据无效。)

7、丧失票据的申请人通过公示催告程序,由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宣告丧失票据无效的,已丧失的票据无效。

8、伪造、变造的票据无效。

票据记载相关事项

票据记载相关事项是票据行为的一项重要内容。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等。

1、绝对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无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

各类票据共通的绝对记载内容有:

①票据种类的记载:即汇票,本票,支票的记载。

②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③票据收款人的记载:收款人是票据到期收取票款的人,并且是票据的债权人,因此票据必须记载这一内容,否则票据即为无效。

④年月日的记载:这一般是指发票年月日的记载。年月日是判定票据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重要标准,因此,票据必须将此作为必须记载的事项,否则票据即为无效。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某些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失效的事项。如付款地,出票地等。

3、非法定记载事项

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