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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销信用证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专用名词。

关于汉字的起源[1],中国古代文献上有种种说法,如“结绳”、“八卦”、“图画”、“书契”等,古书上还普遍记载有黄帝史官仓颉造字的传说。现代学者认为,成系统的文字工具不可能完全由一个人创造出来,仓颉[2]如果确有其人,应该是文字整理者或颁布者。最早刻划符号距今8000多年。

名词解释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是可撤销信用证的对称。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在没有征得受益人(出口商)及有关当事人同意之前,开证行不得片面地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按该证规定提供有关单据,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保证付清货款。

如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条款甚至撤销信用证时,无论是开证申请人或是受益人主动提出,均须征得对方和有关当事人同意后方能生效。否则,受益人仍按原开证条款备货出运后,只要提交银行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开证行仍须无条件地履行付款承诺。由于这种信用证的开证行对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真正提供了银行信用保障,所以在国际贸易中易被出口商接受。

按照国际惯例,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时,必须在信用证上注明“不可撤销”字样,否则,将被视为可撤销信用证,拒绝受理。为了确保出口商收汇安全起见,出口方银行在审证时应将此列为首要审核项目。

不可撤销信用证的特征

1、有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对于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而言,在其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时,即构成开证行按照信用证固定的时间付款的确定承诺。

2、具有不可撤销性。这是指自开立信用证当天开始,开证行就受到其条款和承诺的约束。如遇到要撤销或修改,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依然有效。

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4、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6、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7、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8、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9、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10、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