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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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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jpeg|有框|右|<big>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讲话)</big>[http://i3.sinaimg.cn/cj/hy/20071223/U453P31T1D4325870F46DT20071223151907.jpg 原图链接][http://finance.sina.com.cn/hy/20071223/15194325870.shtml 来自 新浪网 的图片]]]
 
[[File: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jpeg|有框|右|<big>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讲话)</big>[http://i3.sinaimg.cn/cj/hy/20071223/U453P31T1D4325870F46DT20071223151907.jpg 原图链接][http://finance.sina.com.cn/hy/20071223/15194325870.shtml 来自 新浪网 的图片]]]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ref>[https://www.sohu.com/a/278836830_260616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郑杨兼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局局长] ,搜狐,2018-11-30 </ref>,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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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ref>[https://www.sohu.com/a/278836830_260616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郑杨兼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局局长] ,搜狐,2018-11-30 </ref>,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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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贯彻执行中央关于金融工作以及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本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政策、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以及相关金融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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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中央关于[[ 金融]] 工作以及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 法律]] [[ 法规]] 、规章以及方针、政策,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本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政策、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以及相关金融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中央关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以及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拟订本市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本市金融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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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中央关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以及本市[[ 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拟订本市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本市金融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对各类金融机构、金融人才的服务体系,研究提出引进、服务金融人才的政策建议,制定相关工作措施,并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加强对金融人才的公共服务,推进金融人才职业能力认证体系建设;为各类金融机构在沪发展提供更为完善的服务平台、服务措施;配合市有关部门发布金融人才需求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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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完善对各类金融机构、金融人才的服务体系,研究提出引进、服务金融人才的政策建议,制定相关工作措施,并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加强对金融人才的[[ 公共服务]] ,推进金融人才职业能力认证体系建设;为各类金融机构在沪发展提供更为完善的服务平台、服务措施;配合市有关部门发布金融人才需求信息。
  
 (四)推进金融市场体系建设,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推进货币、外汇、股票、债券、商品期货、金融衍生品、保险、黄金市场等建设,支持金融市场开展产品和工具创新,促进金融市场协调发展;为金融市场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服务和支持;促进金融机构体系建设,牵头拟订促进金融机构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并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鼓励和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总部以及大型金融机构营运中心集聚本市,加强对在沪金融机构的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推进金融创新成果在本市实施和应用;牵头拟订促进航运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并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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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推进金融市场体系建设,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推进货币、外汇、[[ 股票]] 、债券、商品期货、金融衍生品、[[ 保险]] 、黄金市场等建设,支持金融市场开展产品和工具创新,促进金融市场协调发展;为金融市场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服务和支持;促进金融机构体系建设,牵头拟订促进金融机构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并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鼓励和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总部以及大型金融机构营运中心集聚本市,加强对在沪[[ 金融机构]] 的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推进金融创新成果在本市实施和应用;牵头拟订促进航运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并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五)推动金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拟订促进金融服务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开发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金融业务;拟订有效利用担保机制加大信贷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协调建立金融资源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对接机制,加强交流和信息沟通,促进业务合作;支持地方社会管理工作引入商业保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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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推动金融服务地方[[ 经济]] 社会发展,拟订促进金融服务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开发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金融业务;拟订有效利用担保机制加大信贷支持[[ 中小企业]] 发展的政策措施,并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协调建立金融资源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对接机制,加强交流和信息沟通,促进业务合作;支持地方社会管理工作引入商业保险机制。
  
 (六)受市国资管理部门委托,按照国家金融国资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承担地方金融国资日常监管工作;提出地方金融国资总体布局的建议;负责市属金融企业的管理,推进市属金融企业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和改革发展,提出优化地方金融资源配置和战略重组的建议,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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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受市国资管理部门委托,按照国家金融国资管理[[ 法律法规]] 和有关政策,承担地方金融国资日常监管工作;提出地方金融国资总体布局的建议;负责市属金融企业的管理,推进市属金融企业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和改革发展,提出优化地方金融资源配置和战略重组的建议,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实施。
  
 (七)负责由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新兴金融行业的日常监督和管理;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会同区县政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与市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和管理本市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转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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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负责由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新兴金融[[ 行业]] 的日常监督和管理;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会同区县政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与市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和管理本市非上市公众公司[[ 股权]] 转让市场。
  
 (八)促进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参与拟订促进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信用评级、资产评估、投资咨询、精算公估、金融资讯等与金融业密切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规划,并配合市有关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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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促进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参与拟订促进[[ 会计]][[ 审计]] 、法律服务、信用评级、资产评估、投资咨询、精算公估、金融资讯等与金融业密切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规划,并配合市有关部门实施。
  
 
 (九)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本市企业上市审核工作,推进企业改制上市;推进本市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并购重组。
 
 (九)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本市企业上市审核工作,推进企业改制上市;推进本市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并购重组。
  
 (十)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金融功能区域布局规划,完善本市金融业空间布局,加强对金融功能区的服务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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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金融功能区域布局规划,完善本市金融业[[ 空间]] 布局,加强对金融功能区的服务和指导。
  
 (十一)促进区域金融合作,配合金融管理部门促进长三角地区的金融合作与协调发展;推动本市与内地其他地区金融合作、交流;推进本市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在金融领域的合作、交流;加强与其他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的交流;负责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宣传、推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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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促进区域金融合作,配合金融管理部门促进长三角地区的金融合作与协调发展;推动本市与内地其他地区金融合作、交流;推进本市与[[ 香港]] 特别行政区、[[ 澳门]] 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在金融领域的合作、交流;加强与其他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的交流;负责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宣传、推介工作。
  
 (十二)协助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和市有关部门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保护银行债权,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金融犯罪活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建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机制,协调处理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配合市有关部门推进金融业统一的征信平台建设和信用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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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协助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和市有关部门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保护银行债权,打击[[ 非法集资]] 、非法证券等金融犯罪活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建立金融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和应急处置机制,协调处理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配合市有关部门推进金融业统一的征信平台建设和信用环境建设。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f>[http://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2319/nw32905/nw32914/nw32994/nw33034/nw40253/u26aw42036.html 2015年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部门预算],上海市人民政府,2015-03-26</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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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承办市[[ 政府]] 交办的其他事项<ref>[http://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2319/nw32905/nw32914/nw32994/nw33034/nw40253/u26aw42036.html 2015年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部门预算],上海市人民政府,2015-03-26</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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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政府組織]]

於 2020年9月27日 (日) 04:09 的最新修訂

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主任講話)原圖鏈接來自 新浪網 的圖片

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17號)的規定,設立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1],為市政府直屬機構。

主要職責

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17號)的規定,設立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為市政府直屬機構。

(一)貫徹執行中央關於金融工作以及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方針、政策,會同市有關部門研究起草本市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政策、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以及相關金融政策,並組織實施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根據中央關於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戰略定位、發展目標和主要任務以及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研究擬訂本市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規劃、本市金融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完善對各類金融機構、金融人才的服務體系,研究提出引進、服務金融人才的政策建議,制定相關工作措施,並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加強對金融人才的公共服務,推進金融人才職業能力認證體系建設;為各類金融機構在滬發展提供更為完善的服務平台、服務措施;配合市有關部門發布金融人才需求信息。

(四)推進金融市場體系建設,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推進貨幣、外匯、股票、債券、商品期貨、金融衍生品、保險、黃金市場等建設,支持金融市場開展產品和工具創新,促進金融市場協調發展;為金融市場登記、託管、清算、結算等基礎設施建設提供服務和支持;促進金融機構體系建設,牽頭擬訂促進金融機構體系建設的相關政策措施,並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鼓勵和吸引國內外金融機構總部以及大型金融機構營運中心集聚本市,加強對在滬金融機構的服務;支持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推進金融創新成果在本市實施和應用;牽頭擬訂促進航運金融發展的政策措施,並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五)推動金融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擬訂促進金融服務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的支持力度,開發適應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金融產品、金融業務;擬訂有效利用擔保機制加大信貸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協調建立金融資源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對接機制,加強交流和信息溝通,促進業務合作;支持地方社會管理工作引入商業保險機制。

(六)受市國資管理部門委託,按照國家金融國資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承擔地方金融國資日常監管工作;提出地方金融國資總體布局的建議;負責市屬金融企業的管理,推進市屬金融企業完善法人治理機制和改革發展,提出優化地方金融資源配置和戰略重組的建議,並會同市有關部門實施。

(七)負責由地方政府管理的各類新興金融行業的日常監督和管理;負責本市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審批,會同區縣政府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與市有關部門共同研究促進股權投資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在國家金融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會同市有關部門建立和管理本市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權轉讓市場。

(八)促進金融中介服務業發展,參與擬訂促進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信用評級、資產評估、投資諮詢、精算公估、金融資訊等與金融業密切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發展的政策、規劃,並配合市有關部門實施。

(九)配合市有關部門做好本市企業上市審核工作,推進企業改制上市;推進本市上市公司利用資本市場併購重組。

(十)會同市有關部門編制金融功能區域布局規劃,完善本市金融業空間布局,加強對金融功能區的服務和指導。

(十一)促進區域金融合作,配合金融管理部門促進長三角地區的金融合作與協調發展;推動本市與內地其他地區金融合作、交流;推進本市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在金融領域的合作、交流;加強與其他國際金融中心城市的交流;負責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宣傳、推介工作。

(十二)協助配合金融管理部門和市有關部門整頓與規範金融秩序,保護銀行債權,打擊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金融犯罪活動;會同金融管理部門和市有關部門建立金融穩定協調機制,建立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置機制,協調處理金融風險防範和化解工作,維護金融穩定與安全;配合市有關部門推進金融業統一的徵信平台建設和信用環境建設。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2]

視頻

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 相關視頻

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
上海外灘國際金融服務中心宣傳片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