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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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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中共上海市普陀區委、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政府關於《普陀區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普委〔2015〕8號)的規定,設立上海市普陀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市普陀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經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政府授權、代表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政府對本區所屬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工作部門,掛上海市普陀區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牌子。

目錄

主要職責

(一)根據區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和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本區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1],加強國有資產管理。

(二)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訂評價標準,通過規劃、預決算、審計統計、稽核等,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三)根據本區改革總體部署,指導推進本區國家出資企業的改革和重組,研究編制本區國家出資企業改革發展的總體規劃,推進本區國家出資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四)指導推進所監管企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所監管企業董事會、監事會建設,形成職責明確、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治理機制。

(五)通過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管理者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六)對本區國家出資企業的股權、產權投資與收益的科學決策、審計[2]評估市場交易等環節進行指導和監督。

(七)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提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組織和監督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編報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

(八)按照出資人職責,配合指導、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標準等工作。

(九)健全完善國有資產管理的制度建設和政策體系,形成國有資產管理規範性文件。

(十)負責處理涉及本機關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相關事宜。

(十一)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