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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侨商会'''是由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在上海市投资的企业单位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按照海外社团模式、由华侨华人及港澳同胞投资者自主管理、自筹资金、自我发展的社团。其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 + | '''上海市侨商会'''是由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在[[ 上海市]] 投资的企业单位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按照海外社团模式、由华侨华人及港澳同胞投资者自主管理、自筹资金、自我发展的社团。其业务主管单位是[[ 上海市人民政府]] 侨务办公室。 |
==商会介绍== | ==商会介绍== | ||
− | 上海市侨商会 成立于2003年12月28日,经过十年多历程,目前有来自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澳大利亚、巴西、新加坡、菲律宾、日本、中国香港地区、中国澳门地区等29个国家和地区的逾1000名会员,其中不少是成功企业家和海外著名侨领,有上海市荣誉市民、上海市白玉兰奖获得者,有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政协委员等。上海市侨商会在杨浦、奉贤、普陀、长宁、虹口、闸北、金山、宝山、嘉定、黄浦、青浦、松江、闵行、浦东新区、徐汇、崇明等区(县)相继成立了上海市侨商会区(县)分会。 | + | 上海市侨商会 成立于2003年12月28日,经过十年多历程,目前有来自美国、[[ 加拿大]] 、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 澳大利亚]] 、巴西、新加坡、菲律宾、日本、中国香港地区、中国澳门地区等29个国家和地区的逾1000名会员,其中不少是成功企业家和海外著名侨领,有上海市荣誉市民、上海市白玉兰奖获得者,有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政协委员等。上海市侨商会在杨浦、奉贤、普陀、长宁、虹口、闸北、金山、宝山、嘉定、黄浦、青浦、松江、闵行、[[ 浦东新区]] 、徐汇、崇明等区(县)相继成立了上海市侨商会区(县)分会。 |
− | 上海市侨商会在全国政协委员、香港太平绅士、世茂集团董事局主席许荣茂会长为首的理事会带领下,依靠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本着“诚信、团结、创新、共赢”的宗旨,努力维护和争取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和致力配合政府改善投资环境;广泛联系海内外工商企业及经济组织,促进与会员间的经济交流,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进步,实现创新发展、产业转型,推动上海和全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侨商会致力于成为沟通企业与政府联系的桥梁,推动企业合作与进步的纽带,为企业排忧解难的帮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依靠。 | + | 上海市侨商会在全国政协委员、[[ 香港]] 太平绅士、世茂集团董事局主席许荣茂会长为首的理事会带领下,依靠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本着“诚信、团结、创新、共赢”的宗旨,努力维护和争取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和致力配合政府改善投资环境;广泛联系海内外工商企业及经济组织,促进与会员间的经济交流,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进步,实现创新发展、产业转型,推动上海和全国[[ 经济]] 建设和社会发展。侨商会致力于成为沟通企业与政府联系的桥梁,推动企业合作与进步的纽带,为企业排忧解难的帮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依靠。 |
− | 上海市侨商会始终得到国务院侨办等中央领导部门、上海市各级领导部门和中国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的热情关心、支持、帮助和充分肯定,在上海市政府侨办领导下,先后多次荣获上海市统战系统先进集体、上海市先进社会团体等光荣称号。在第三届理事会的领导下,上海市侨商会努力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会组织,为上海和国家的经济社会建设、 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 + | 上海市侨商会始终得到国务院侨办等中央领导部门、上海市各级领导部门和中国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的热情关心、支持、帮助和充分肯定,在上海市政府侨办领导下,先后多次荣获上海市统战系统先进集体、上海市先进社会团体等光荣称号。在第三届[[ 理事会]] 的领导下,上海市侨商会努力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会组织,为上海和国家的经济社会建设、 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
地址:上海市华山路370号静安宾馆主楼8楼 | 地址:上海市华山路370号静安宾馆主楼8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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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
− |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 | + |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 “ 上海市侨商会 ” 。[[ 英文]] 全称:SHANGHAI OVERSEAS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缩写: |
− | 第二条 本会系由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在上海市投资的企业单位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 + | 第二条 本会系由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在上海市投资的[[ 企业]] 单位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
− |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努力维护和争取会员的合法权益。倡导会员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经营,帮助会员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和致力配合政府改善投资环境。广泛联系海内外各工商企业及经济组织,促进与会员间的经济交流,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进步,推动上海和全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 + |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 法律法规]] ,努力维护和争取会员的合法权益。倡导会员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经营,帮助会员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和致力配合政府改善投资环境。广泛联系海内外各工商企业及经济组织,促进与会员间的经济交流,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进步,推动上海和全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
− |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和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 |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和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 指导]] 和监督管理。 |
第五条 本会地址:上海市陕西北路66号文锦大厦21楼。 | 第五条 本会地址:上海市陕西北路66号文锦大厦21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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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 ||
− | 组织各种商务及经济考察、会议、展览会、展销会、研讨会、专家讲座等各种经济交流及推广活动,促进会员经济交流合作。具体如下: | + | 组织各种商务及经济[[ 考察]] 、会议、展览会、展销会、研讨会、专家讲座等各种经济交流及推广活动,促进会员经济交流合作。具体如下: |
− | 一,组织会员开展商务经济考察、交流等活动,促进经济合作。 | + | 一,组织会员开展商务经济考察、[[ 交流]] 等活动,促进经济合作。 |
二,为会员及其企业人员举办各种专业讲座、业务培训等,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 二,为会员及其企业人员举办各种专业讲座、业务培训等,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 ||
− | 三,设立会员专用网站,为会员推广业务及产品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 + | 三,设立会员专用网站,为会员推广业务及[[ 产品]] 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
− | 四,组织各种专业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审计师以及经济、技术专家等,为会员推荐各种专业服务; | + | 四,组织各种专业人员,包括律师、[[ 会计师]] 、审计师以及经济、技术专家等,为会员推荐各种专业服务; |
五,组织各种健康文化娱乐活动,为丰富会员业余生活服务; | 五,组织各种健康文化娱乐活动,为丰富会员业余生活服务; | ||
− | 六,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为上海经济建设献计献策,依法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排忧解难; | + | 六,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为上海[[ 经济]] 建设献计献策,依法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排忧解难; |
七,开展有利于完成本会宗旨的各种其它活动和服务。 | 七,开展有利于完成本会宗旨的各种其它活动和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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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 | 一, 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 | ||
− | 二,在上海市建立的侨资企业法人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发给会员证。 | + | 二,在上海市建立的侨资企业[[ 法人]] 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发给会员证。 |
− | 三,积极支持和协助本会会务开展并作出重大贡献的各界人士,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特邀会员。 | + | 三,积极支持和协助本会会务开展并作出重大贡献的各界人士,经[[ 理事会]] 批准,可成为特邀会员。 |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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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各项活动; | 2,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各项活动; | ||
− | 3,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 + | 3,对本会[[ 工作]] 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
4,享有本会为会员提供的经济活动信息; | 4,享有本会为会员提供的经济活动信息; | ||
− | 5,分享本会其他会员的经济信息及产品资料介绍; | + | 5,分享本会其他会员的经济信息及[[ 产品]] 资料介绍; |
6,享有本会为会员提供的其它权益; | 6,享有本会为会员提供的其它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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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规定交纳会费及参与其它活动的费用; | 2,按规定交纳会费及参与其它活动的费用; | ||
− |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 + |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 社会]] 声誉; |
4,积极参与本会为会员设立的一切活动; | 4,积极参与本会为会员设立的一切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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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经会员推荐并提交单位及个人情况资料; | 一, 经会员推荐并提交单位及个人情况资料; | ||
− |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 | 二, 经理事会[[ 讨论]] 通过; |
三, 按本会规定交纳入会费用; | 三, 按本会规定交纳入会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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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完成本会规定的其他程序并颁发会员证。 | 四, 完成本会规定的其他程序并颁发会员证。 | ||
− |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由理事会研究并表决同意后生效;会员退会时需即交还会员证。 | + |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由理事会[[ 研究]] 并表决同意后生效;会员退会时需即交还会员证。 |
第十二条 会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除名后,前期所交一切费用,不予退还: | 第十二条 会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除名后,前期所交一切费用,不予退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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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超过一年不交会费及长期不出席本会活动的; | 一, 超过一年不交会费及长期不出席本会活动的; | ||
− | 二, | + | 二, [[ 严重]] 违反本会章程规定的; |
三, 触犯国家刑法法律并已被定罪的; | 三, 触犯国家刑法法律并已被定罪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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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作出本会认为严重损害本会声誉言行的; | 四, 作出本会认为严重损害本会声誉言行的; | ||
− | 五, 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 + | 五, 被法院依法宣告[[ 破产]]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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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2年9月27日 (二) 19:52 的修訂
上海市僑商會是由海外華僑、華人和港澳同胞在上海市投資的企業單位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按照海外社團模式、由華僑華人及港澳同胞投資者自主管理、自籌資金、自我發展的社團。其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商會介紹
上海市僑商會 成立於2003年12月28日,經過十年多歷程,目前有來自美國、加拿大、英國、德國、法國、意大利、澳大利亞、巴西、新加坡、菲律賓、日本、中國香港地區、中國澳門地區等29個國家和地區的逾1000名會員,其中不少是成功企業家和海外著名僑領,有上海市榮譽市民、上海市白玉蘭獎獲得者,有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市政協委員等。上海市僑商會在楊浦、奉賢、普陀、長寧、虹口、閘北、金山、寶山、嘉定、黃浦、青浦、松江、閔行、浦東新區、徐匯、崇明等區(縣)相繼成立了上海市僑商會區(縣)分會。
上海市僑商會在全國政協委員、香港太平紳士、世茂集團董事局主席許榮茂會長為首的理事會帶領下,依靠全體會員的共同努力,本着「誠信、團結、創新、共贏」的宗旨,努力維護和爭取會員的合法權益;幫助會員協調與有關部門的關係和致力配合政府改善投資環境;廣泛聯繫海內外工商企業及經濟組織,促進與會員間的經濟交流,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技術進步,實現創新發展、產業轉型,推動上海和全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僑商會致力於成為溝通企業與政府聯繫的橋樑,推動企業合作與進步的紐帶,為企業排憂解難的幫手,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依靠。
上海市僑商會始終得到國務院僑辦等中央領導部門、上海市各級領導部門和中國僑商投資企業協會的熱情關心、支持、幫助和充分肯定,在上海市政府僑辦領導下,先後多次榮獲上海市統戰系統先進集體、上海市先進社會團體等光榮稱號。在第三屆理事會的領導下,上海市僑商會努力成為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商會組織,為上海和國家的經濟社會建設、 實現民族復興的「中國夢」作出新的貢獻。
地址:上海市華山路370號靜安賓館主樓8樓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上海市僑商會」。英文全稱:SHANGHAI OVERSEAS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縮寫:
第二條 本會系由海外華僑、華人和港澳同胞在上海市投資的企業單位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努力維護和爭取會員的合法權益。倡導會員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法經營,幫助會員協調與有關部門的關係和致力配合政府改善投資環境。廣泛聯繫海內外各工商企業及經濟組織,促進與會員間的經濟交流,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技術進步,推動上海和全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和登記管理機關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上海市陝西北路66號文錦大廈21樓。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和業務範圍:
組織各種商務及經濟考察、會議、展覽會、展銷會、研討會、專家講座等各種經濟交流及推廣活動,促進會員經濟交流合作。具體如下:
一,組織會員開展商務經濟考察、交流等活動,促進經濟合作。
二,為會員及其企業人員舉辦各種專業講座、業務培訓等,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人員素質;
三,設立會員專用網站,為會員推廣業務及產品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四,組織各種專業人員,包括律師、會計師、審計師以及經濟、技術專家等,為會員推薦各種專業服務;
五,組織各種健康文化娛樂活動,為豐富會員業餘生活服務;
六,加強與政府主管部門的聯繫和溝通,為上海經濟建設獻計獻策,依法保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排憂解難;
七,開展有利於完成本會宗旨的各種其它活動和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設單位會員和特邀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承認和擁護本會章程;
二,在上海市建立的僑資企業法人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會員,發給會員證。
三,積極支持和協助本會會務開展並作出重大貢獻的各界人士,經理事會批准,可成為特邀會員。
第四章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各項活動;
3,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
4,享有本會為會員提供的經濟活動信息;
5,分享本會其他會員的經濟信息及產品資料介紹;
6,享有本會為會員提供的其它權益;
7,享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二,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按規定交納會費及參與其它活動的費用;
3,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社會聲譽;
4,積極參與本會為會員設立的一切活動;
5,履行本會賦予的其它應盡的責任;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 經會員推薦並提交單位及個人情況資料;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按本會規定交納入會費用;
四, 完成本會規定的其他程序並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向本會提出,由理事會研究並表決同意後生效;會員退會時需即交還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及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除名後,前期所交一切費用,不予退還:
一, 超過一年不交會費及長期不出席本會活動的;
二, 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規定的;
三, 觸犯國家刑法法律並已被定罪的;
四, 作出本會認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言行的;
五, 被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