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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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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26号)规定,设立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原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交通运输、港口[1]和航运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交通运输、港航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制定交通运输、港口等发展战略,编制交通运输专业规划和行业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上海港口(含洋山新港区)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港口的岸线、陆域、水域行政管理,负责上海港引航监督管理;负责浦东国际机场、虹桥国际机场等空港地区有关行政管理。

(三)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交通运输、港航体制改革工作,研究提出本市交通运输、港航发展的相关政策;参与制定与交通运输、港航相关的经济政策和调控措施;负责编制交通运输、港航年度供应计划、重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科技和信息化发展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起草有关地方技术标准。

(四)会同市有关部门,参与城市道路、公路路政管理;负责协调推进交通枢纽、道路客货运场站、公共交通站点、公共停车场(库)等的规划建设;负责道路停车管理相关职责;负责上海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内河航道的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内河航道建设立项预审工作;负责客货运输市场的建设和管理。

(五)负责征缴、代征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涉及交通运输、港口和航运的有关规费和其他费收;提出市管交通运输、港口和航运行业的运价和收费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对交通运输、港口、内河航道建设市场秩序的监管。

(六)负责对交通运输、港口和航运的行业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市交通运输、港口和航运市场的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交通运输企业经营资质、新增运力、线路资源配置的审核、审批和招投标管理工作;负责属于地方政府管理权限的国际海上运输、沿海运输和长江运输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沿海、国际航线的备案受理工作。

(七)承担交通运输、港口和航运行业的安全质量监管责任,组织对交通运输[2]、港口和航运行业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地方海事工作;组织协调交通运输、港口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灾害事故和重大服务供应事故的应急处置;承担交通运输、港口和航运行业的经营秩序、安全生产,以及所辖通航水域的卫生防疫、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管责任。

(八)负责组织协调本市交通运输、港口和航运设施、机场的配套工作;对交通运输、港口和航运行业市政府实事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交通运输、港口和航运、机场有关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对轨道交通、港口、机场等规划控制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提出意见。

(九)负责专项客货运输的组织协调;负责协调推进联合运输、多式联运等综合运输工作;承担全市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监管责任;参与有关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特种物资以及军事、抢险救灾物资交通运输的组织协调;参与市域和对外交通以及“春运”期间交通的综合协调。

(十)组织、指导、协调并监督交通运输、港口和航运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路政执法;加强交通运输、港口和航运行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二)组织人事处

(三)法规处(区县指导处)

(四)财务处

(五)安全监督处

(六)客运处(轨道交通处)

(七)货运处(静态交通处)

(八)港务监管处

(九)航务监管处

(十)引航管理

(十一)综合规划建设处

(十二)交通保障协调处

(十三)科技信息处

(十四)合作交流处

(十五)洋山港区管理办公室

(十六)空港地区管理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