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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条,外文名:Thirty-Nine Articles ,这是英国圣公会在1563年订定的信条。十六世纪教会发生惊天动地的改变,种种现实问题引起的教义争辩此起彼落,三十九条便是把这一连串的争辩结果以信条形式写下来。

教会(Church),基督教的基本组织,既可指基督教各派的整个组织,如基督教会、天主教会、东正教会等[1],也可指某一国家、某一地区或某一教堂全体基督徒的组织,如英国教会、耶路撒冷教会、某某教堂的教会[2]等。

简介

此信条的发展可分作下列几个阶段︰1.十信条(1536);2.主教书(1537);3.六信条(1539);4.君王书(1543);5.四十二条(1553);故说三十九条是由四十二条修订而成也是可以的。

从一角度而言,三十九条可说是圣公会为使信条符合当代情况而修订的结果。四十二条成立之初,有好几条都是为针对昔日错误教义而有的,像三十九、四十和四十二条,是否认复活已成过去,否认灵魂会与肉身在死亡时一同消失,并否认世人至终全要得救;这些都是重洗派(Anabaptists123Anabaptist Theology)的错误教义,现今都无此需要,故把这三条从四十二条删去,成为三十九条。此外,亦有其他的修订,如第三条论基督下到阴间,其中一半被删去;第二十八条论圣餐,亦略去带慈运理派色彩的一段;第二十条论教会权柄,在原有「教会不可设立与圣经相反的礼仪」一句,加上「教会有权柄设立礼仪规条,并有决定信仰之辩论权柄」,这句成了日后争辩的要点,因为当时人相信,加上这两句全是为了伊莉萨白一世。

也许要注意的是,三十九条不属传统所言的信经(Creeds326Creeds),也不是对已接受之信经的一种解释;它们只是信仰要义的撮录,每一条都代表他们对重要的,也是曾辩论过之问题的一个撮要,也是圣公会的立场。因此可以想象的是,它们对问题的阐释必不会太精确,免得引起另一场争辩。总体来说,它努力要表达的,是圣公会对中世纪教会败坏了大公教义的反应,以及对罗马教义、加尔文主义(Calvinism250Calvinism),和对重洗派的看法。就如二十八条是既反对圣餐的变质说(Transubstantiation1175Transubstantiation),亦不认同慈运理的圣餐论,而接受了真正临在说。第六条宣布「圣经包含得救的要道」;而信经之所以被接受,皆因它们全是圣经所支持的(第八条);第二十一条宣告公会(General Councils)本身不是无误的。王室及人民的权柄是在最后一部分讨论,那里指出「女王……有超群的权柄」,但讲道与圣礼之权却不在其内。

圣公会会友从来都不需表示接纳这信条,但牧师及牛津、剑桥的师生则需要如此做,直到十九世纪才废掉。自1865年起,圣职人员只需接受公祷书及三十九条所订之信仰范围便成。

三十九条不仅通行于英国的圣公会,也为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以及英殖民地的圣公会教会应用,其崇高地位是不言而喻的。但因美国厉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他们不得不略加修改王室及其特权那一部分,及删去第二十一条全条,另订第三十七条,其余便接纳了。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