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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责任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一个专有名词。

汉字作为一种形、音、义三位一体的符号系统[1],源于日月鸟兽之形,作为中华文明之标志[2],连接中华民族的历史、现在和未来,方正之间充满美感。

名词解释

一般保证责任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仅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完全消偿债权的情况下,才负保证责任。

《民法典》关于一般保证责任的规定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的区别

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有补充性;

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二、是否存在连带债务。

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问题适用于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

一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三、有无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

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即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保证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设有物的担保时先执行担保物权为由而拒绝清偿。

四、法律规定还是当事人约定

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

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五、保证力度

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较重;

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