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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主管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山东省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职能是:依法确认各类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监督管理或参与监督管理各类市场,依法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公平竞争,查处经济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经营,保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2018年12月,机构改革不再保留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

目录

主要职责

青岛市工商局是市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参与制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制定发布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主管工商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的登记注册工作,核有关证照,确认其企业名称、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地位,监督检查登记注册单位的登记注册行为。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和交易活动,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贩卖走私物品、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及其他市场交易中的违法违章案件。 监督管理经济合同和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管理工作。主管全市商标注册工作,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负责商标印制的管理工作。负责广告经营审批,监督管理广告发布及其他广告经营活动,指导广告业的发展。主管各类市场登记工作;监督管理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金融证券、劳动力、房地产、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市场及期货、文化等特种市场;参与市场体系的规划、培育和发展。

主管全市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研究制订发展规划、政策及相关的规章、制度;依法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领导和管理各分局,指导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业务工作。主管依法收取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费和规费工作。完成市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政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组织管理全市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的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查处违反企业注册管理法规的行为。

(三)依法对全市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

(四)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2]、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五)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六)依法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查处违法合同案件,打击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调解合同纠纷;依法组织管理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活动。

(八)依法对广告和广告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组织查处违法广告

(九)负责商标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假冒商标案件、商标非法代理案件及其他商标违法案件,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组织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推荐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管理辖区内特殊标志;监督和指导商标代理、商标评估以及商标民间社团组织的工作。

(十)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一)对所辖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本市系统的人事工作;管理本市系统的财务经费、国有资产、装备和基建等工作;负责本市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政治思想工作和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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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