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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信託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按照委託人數目的不同,資金信託又能分為單獨資金信託和集合資金信託。信託公司接受單個委託人委託的即為單獨資金信託,接受兩個或兩個以上委託人委託的,則為集合資金信託。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信託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答記者問

為落實《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資管新規),規範信託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發展,銀保監會起草了《信託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制定出台《辦法》的背景

近年來,信託公司的信託業務發展較快,截至2019年末,全國68家信託公司管理的信託資產合計21.6萬億元,其中管理的資金信託資產合計17.94萬億元。資金信託是基於信託關係的資產管理產品,在國民經濟循環中長期扮演着以市場化方式匯聚社會資金投入實體經濟領域的角色。近年來,由於內外部環境變化,資金信託出現為其他金融機構監管套利提供便利、盡職管理不當引發賠付壓力、違規多層嵌套、與同類資管業務監管規則不一等問題。因此,為補齊制度短板,銀保監會對照資管新規要求,研究起草了《辦法》,以推動資金信託回歸「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私募資管產品本源,發展有直接融資特點的資金信託,促進投資者權益保護,促進資管市場監管標準統一和有序競爭。

《辦法》制定的總體原則

《辦法》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一是堅持私募定位。資金信託是買者自負的私募資管業務。任何機構和個人參與任何資金信託,都要依法識別、管理並承擔投資風險。信託公司應當確保資金信託風險等級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相匹配,打破剛性兌付。二是聚焦資管新規。以加強產品監管為抓手,明確資金信託業務的經營規則、內控要求和監管安排,促進資金信託監管到位。三是嚴守風險底線。要求信託公司加強資金信託風險管理,限制槓桿比例和嵌套層級,實現風險匹配、期限匹配,防範風險向信託公司不當轉移或向金融市場外溢。四是促進公平競爭。精簡制度體系,統一監管規則,促進資金信託制度匹配,創造公平競爭的制度環境。[1]

《辦法》的總體結構

《辦法》共5章30條。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資金信託業務定義和管理原則。第二章「業務管理」主要明確信託公司的受託職責和經營規則。第三章「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主要明確信託公司內部管理要求。第四章「監督管理」主要明確資金信託相關監管安排。第五章「附則」明確相關用語的含義。

《辦法》對資金信託業務如何定義

《辦法》將資金信託業務定位為基於信託法律關係的資產管理業務,具有以下特徵:一是由信託公司發起且以信託財產保值增值為主要信託服務內容。二是將投資者交付的財產進行投資管理。對於以非現金財產設立財產權信託,若其通過受益權轉讓等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也屬於資金信託。三是投資者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或承擔損失。四是對於以受託服務為主要服務內容的信託業務,無論其信託財產是否為資金形式,均不再納入資金信託,包括家族信託資產證券化信託企業年金信託慈善信託及其他監管部門認可的服務信託。

《辦法》如何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一是堅持合格投資者管理。信託公司在資金信託推介、銷售及受益權轉讓環節,都要履行合格投資者確定程序。二是堅持私募原則。資金信託只能由信託公司自行銷售或委託銀行、保險、證券、基金及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代理銷售,且只能通過營業場所或自有電子渠道銷售。三是堅持風險匹配。要求信託公司合理確定每隻資金信託的風險等級,評估每位個人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等級,向投資者銷售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相適應的資金信託。

《辦法》如何加強資金信託期限管理

一是信託公司應當做到每隻資金信託單獨設立、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單獨清算,不得開展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特徵的資金池業務。二是開放式資金信託所投資資產的流動性應當與投資者贖回需求相匹配。三是封閉式資金信託期限不得低於九十天,且所投非標資產的終止日不得晚於封閉式資金信託到期日。

《辦法》如何加強對資金信託投資非標債權資產管理

一是限制投資非標債權資產的比例。明確全部集合資金信託投資於非標債權資產的合計金額在任何時點均不得超過全部集合資金信託合計實收信託的50%。二是限制非標債權集中度。全部集合資金信託投資於同一融資人及其關聯方的非標債權資產的合計金額不得超過信託公司淨資產的30%。三是限制期限錯配。要求投資非標債權資產的資金信託必須為封閉式,且非標債權類資產的終止日不得晚於資金信託到期日。四是限制非標債權資產類型。除在經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交易的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之外的其他債權類資產均為非標債權。明確資金信託不得投資商業銀行信貸資產,不得投向限制性行業。

《辦法》在強化穿透監管方面有哪些規定

一是向上穿透識別投資者資質。資金信託接受其他資產管理產品參與的,應當識別資產管理產品的實際投資者與最終資金來源。二是向下穿透識別底層資產。對於資金信託投資其他資管產品的,信託公司應當按照穿透原則識別底層資產。三是不合併計算其他資管產品參與的投資者人數。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