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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蔚云
圖片來自名人简历

萧蔚云 湖南省祁阳县(今祁东县)人, 1924年10月1日出生于湖南祁阳县。幼年入私塾,接受传统文化教育。1944年被岳云中学保送到西南联大文学院历史学专业,因战争影响无法按期入学。1947年,北京大学在北平恢复招生,考入法律系。1951年毕业,留校任政治课教员,此后先后担任北大东语系书记,北大党委组织部副部长。1955年赴苏留学,1959年获前苏联列宁格勒大学国家法副博士,学成回国后任北大法律系副主任。1985年任教授,1986年任博士生导师。1985年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香港法起草委员会委员,1988年任澳门法起草委员会委员,1993年任香港预委会委员,1996年任香港筹委会委员,北京市法学会名誉会长,1999年任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委员,2002年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

人物生平

  湖南省祁阳县(今祁东县)人, 1924年10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幼年入私塾,接受传统文化教育。1944年被岳云中学保送到西南联大文学院历史学专业,因战争影响无法按期入学。1947年,北京大学在北平恢复招生,考入法律系。1951年毕业,留校任政治课教员,此后先后担任北大东语系书记,北大党委组织部副部长。1955年赴苏留学,1959年获前苏联列宁格勒大学国家法副博士,学成回国后任北大法律系副主任。1985年任教授,1986年任博士生导师。1985年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香港法起草委员会委员,1988年任澳门法起草委员会委员,1993年任香港预委会委员,1996年任香港筹委会委员,北京市法学会名誉会长,1999年任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委员,2002年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

成就与贡献

  他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预委会委员,积极参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和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及特别行政区建立的相关法律工作,以自己亲身实践见证了香港、澳门回归的重大历史事件。

  萧蔚云长期从事宪法基本理论的研究。1982年与人合著的《宪法学概论》,是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全面阐明宪法基本理论的大学教科书,该书于1988年获国家教委优秀教材二等奖。对新中国的四部宪法进行了比较研究,论述了1954年和1982年宪法的优点和特点,指出了1975年和1978年宪法的问题和缺点。对四部宪法的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部分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对比。

  萧蔚云还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选举制度、经济制度、宪法的保障等问题进行了长期的深入研究,有独到的见解。

  萧蔚云参加了1982年宪法、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起草,以及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起草和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筹备工作。1980年至1982年参加了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负责宪法总纲的草拟,提出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下设各种专门委员会和宪法委员会等建议,其中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建议被采纳,写进宪法,为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之最高权力的运行起到良好的辅助作用。1985年和1988年分别被任命为制定香港、澳门基本政治体制小组负责人。主张在原则上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再讨论一些具体细节,起草了一个方案,即司法机关独立,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互相制衡,互相配合,并且重在配合这样的一种模式,由此形成香港的行政长官主导制度,尽量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既以一国两制的内容及中英联合声明为依据,又兼顾到香港各个阶层的利益。

外界评价

  他的著作对于中国的宪法理论与实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为丰富“一国两制”理论和奠定基本法研究的理论基础作出了突出贡献。他治学严谨,在中国宪法学界享有崇高威望,曾先后被选为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北京市法学会名誉会长。他在北京大学从事宪法学教学工作数十年,为国家培养了大量法律人才。2000年,他获得“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同年,他应邀出任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为澳门法律人才的培养作出了重要贡献。2004年,他还以自己历年的积蓄和多方筹集的善款在北京大学创设奖学金,资助贫困学生就学。

主要著作

  《宪法学概论》(与人合著)、《论新宪法的新发展》、《我国现行宪法的诞生》、《香港基本法与一国两制的伟大实践》、《香港基本法讲座》,主编有《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律制度》、《一国两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基本法讲座》、《澳门与澳门基本法》(合著)等;有学术论文一百余篇,主要有:《澳门基本法草案与香港基本法的比较探讨》、《香港基本法政治体制及其衔接》、《建立新的行政与立法关系: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政治体制》、《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关系》、《澳门基本法草案与香港基本法的比较探讨》、《论一国两制下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关系》、《我国选举法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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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