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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是指法院判處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屬於財產刑的一種。在中國刑法中是一種附加刑。中國刑法沒有具體規定罰金的數額,只有原則性的規定。罰金刑的執行有三種情況:(1)罰金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或分期繳納。(2)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採取査封,變賣犯罪分子的財產或扣發工資等。(3)如果有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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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的特徵

罰金(monetary fine)具有以下特徵: (一)罰金與沒收財產一樣,都是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採取的強制性財產懲罰措施。 (二)按照中國刑法「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罰金同沒收財產一樣,也只能執行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不能執行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後有的財產。 (三)罰金的範圍只能是強制犯罪分子繳納個人所有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如果沒有錢款,可以對其擁有的合法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變賣、拍賣措施,用變賣、拍賣的錢款折抵罰金。 (四)罰金的繳納是在法院的判決生效之後,涉及的是刑罰的執行問題。

罰金的裁量原則

刑法第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根據本條規定,罰金數額應當與犯罪情節相適應。也就是說,犯罪情節嚴重的,罰金數額應當多些;犯罪情節較輕的,罰金數額應當少些,這是罪刑均衡原則在罰金裁量上的具體體現。在裁量罰金數額時應否考慮犯罪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刑法沒有明確規定,但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並結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由此可見,在司法實踐中,從有利於判決執行的角度出發,在罰金裁量的時候應當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

罰金的適用方式

根據中國刑法規定,罰金有以下四種適用方式: 1. 單科式。刑法規定的單科罰金主要適用於單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條規定的單位受賄罪和第393條規定的單位行賄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在這種情況下,罰金只能單獨適用。 2. 選科式。在罰金單獨適用的情況下,刑法規定罰金與其他刑種並列,可供選擇適用。例如:根據刑法第275條規定,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在這種情況下,罰金作為一種選擇的法定刑,只有單獨適用,不能附加適用。 3. 併科式。在罰金附加適用的情況下,明確規定判處自由刑時,必須同時並處罰金。例如,刑法第326條規定的倒賣文物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這裡,罰金只能附加適用,不能單獨適用。 4. 複合式。複合式是指罰金的單處與並處同時規定在一個法條之內,以供選擇適用。例如,刑法第216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在這種情況下,罰金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究竟是並處還是單處根據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節輕重確定。 前引司法解釋第4條對單處罰金的適用條件作了具體規定,根據這一規定:「犯罪情節較輕,適用單處罰金不致再危害社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單處罰金: (1)偶犯或者初犯; (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 (3)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 (4)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的; (5)被脅迫參加犯罪的; (6)全部退贓並有悔罪表現的; (7)其他可以依法單處罰金的情形。」

罰金的適用對象

從犯罪性質上看,中國刑法中的罰金主要適用於三種犯罪: (1)經濟犯罪 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共有90多個條文,基本上都規定了罰金的獨立或附加適用。 (2)財產犯罪 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共有14個條文,其中9個法條規定了罰金,占條文總數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犯罪 刑法分則第六章規定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共有90餘個法條,其中約50%的法條規定了罰金。此外在中國刑法中,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的第240條、第244條也規定了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罰金的數額

中國刑法總則規定了裁量罰金數額的一般原則,即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但對於罰金的具體數額未作規定。在刑法分則對罰金數額的規定主要有以下五種情形: 1. 無限額罰金制。即指刑法分則僅規定選處、單處或者並處罰金,不規定罰金的具體數額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總則確定的原則——根據犯罪情節,自由裁量罰金的具體數額。在無限額罰金的情況下,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定,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判處罰金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五百元。 2. 限額罰金制。即指刑法分則規定了罰金數額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規定的數額幅度內裁量罰金。例如,刑法第171條規定,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 比例罰金制。即以犯罪金額的百分比決定罰金的數額。例如,根據刑法第158條規定,對虛報註冊資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報註冊資本金額1%以上5%以下罰金。 4. 倍數罰金制。即以犯罪金額的倍數決定罰金的數額。例如,刑法第202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根據這一規定,罰金數額取決於犯罪數額,犯罪數額越大,罰金數額也越高;反之,亦然。 5. 倍比罰金制。即同時以犯罪金額的比例和倍數決定罰金的數額。這類罰金數額的條文主要集中在刑法第三章第一節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中。例如,根據刑法第140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52的規定表明,決定罰金數額必須以犯罪情節為根據。犯罪情節是表明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人人身危險性的各種事實,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的數額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必然要求。犯罪情節包括犯罪手段、犯罪對象、犯罪後果、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等方面的情況。在決定罰金數額時必須全面考察犯罪情節。此外,還應酌情考慮犯罪人的經濟狀況,因為罰金是判處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在決定罰金數額時必須考慮到所判處的罰金能否執行的問題,而被判處的罰金是否能得到執行,則取決於犯罪人的經濟狀況。再者,決定罰金的數額時還要考慮罰金能否起到懲罰與教育改造犯罪人的作用。這就決定了對犯罪人決定罰金數額時,應在以犯罪情節為根據的基礎上,可以適當判處較少的罰金。如果決定罰金數額時一味地強調犯罪情節而不顧犯罪人的經濟狀況,那麼,就會使判決的執行和罰金的適用效果都受到影響。

罰金的繳納

根據刑法第53條的規定,罰金的繳納分為五種情況: 1. 限期一次繳納,主要適用於罰金數額不多或者數額雖然較多,但繳納並不困難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內將罰金一次繳納完畢。 關於這裡的指定的期限,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5條的規定,是指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2. 限期分期繳納,主要適用於罰金數額較多,罪犯無力一次繳納的情況。限期分期繳納使罰金繳納時間有一定伸縮餘地,在金額支付上可化整為零,有利於罰金刑的執行。 3. 強制繳納。判決繳納罰金,指定的期限屆滿,罪犯有繳納能力而拒不繳納,人民法院強制期繳納,強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等。 4. 隨時追繳。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5. 減少或者免除繳納。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罰金數額或者免除罰金。這裡的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6條的規定,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災、水災、地震等災禍而喪失財產;罪犯因重病、傷殘等而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撫養的近親屬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額醫藥費等,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形。該司法解釋還規定,具有上述減免事由的,由罪犯本人、親屬或者犯罪單位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審查以後,根據實際情況,裁定減少或者免除應當繳納的罰金數額。 == 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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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與沒收財產的區別 沒收財產,屬財產刑,他是指將犯罪人個人所有的財物、現金、債權等財產全部或部分收歸國有,不能涉及犯罪人以外的人的財產;沒收全部財產的,還應當為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撫養的家屬及子女留下必要的生活費用,對犯罪人在沒收財產前的正當債務,經債權人申請還可以歸還;被判沒收財產的,不得因任何理由向人民法院申請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罰金與罰款的區別 罰金,與沒收財產同屬財產刑,但其罰金的數額由犯罪情節決定,犯罪分子繳納罰金,可借債繳納,數額較大的,還可分期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的罰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犯罪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隨時可以追繳,如果被判罰金,在遭遇到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有困難,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少或者免除。 沒收財產、罰金,都是刑罰,非須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得執行。 罰款,是行政處罰,是指行為人的行為沒有違反刑法的規定,而是違反了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稅務等各行政法規的規定,行政執法部門依據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程序決定罰款數額,它不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在性質上與沒收財產、罰金有本質上的區別,但沒收財產、罰金、罰款任何單位不得截留、占用、私分,必須上繳國庫歸國家所有。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