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和行动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维和行动 |
中文名称: 维和行动 地区: 中东 目的: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性质: 联合国的主要使命之一 开始时间: 1948年6月 |
维和行动是由联合国采取某种军事行动,为通过其他政治、外交途径最终解决争端创造条件,或是监督落实已达成的协议。
维和行动大致分为两大类:部署观察团和派驻维和部队,这两类都是建立在自愿和非强制基础上的行动,实施需要得到冲突各方的同意与配合,对地区性冲突起隔离和缓冲的作用,是一种控制争端并使之逐步降级的十分有益的手段。
中国每年配合其他国家行动。[1]
发展历史
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是《联合国宪章》中阐明的联合国主要使命之一。在执行这一使命的过程中,维和行动是使用的最普遍的方式。
从1948年6月向中东地区派出联合国巴勒斯坦停战监督组织至2013年,联合国已执行了68次维和行动。联合国维和人员在十分危险和艰苦的条件下,执行维和任务,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维和行动已成功阻止了近100个国家的军事冲突。
联合国组织决定,凡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的人员,必须被送到设于北欧4国的训练中心接受特种训练,以熟悉维和部队的职能、宗旨、任务和进行特种军事训练。
1988年,联合国的维和行动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
维和原则
第一,维和行动不得妨碍有关当事国之权利、要求和立场,需保持中立,不得偏袒冲突中的任何一方;
第二,维和行动必须征得有关各方的一致同意才能实施;
第三,维和部队只携带轻武器,只有自卫时方可使用武力。
行为准则
维和原则:尽管《联合国宪章》没有对维和行动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历经近60年的实践探索,国际社会今天已经形成了以下四条公认的维和行为准则:
合法原则
即维和行动必须遵守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必须获得正当授权和明确的任务;维和部队通常要由安理会或联合国大会授权建立;联合国维和人员必须接受联合国授权指挥;等等。根据这些原则,当前美国在伊拉克的军事行动不属于维和行动。联合国官方网站还指出,由于美国在朝鲜战争中建立的所谓"联合国军"并不受联合国指挥,也不属于联合国维和部队。
同意原则
即维和部队的进驻与活动,需由安理会或大会决定,并征得有关各方同意(其中15个理事国中,最少有九个国家赞成,而且中国、美国、英国、俄罗斯、法国五个常任理事国没有投反对票),然后授权联合国秘书长组织;而且,联合国维和行动只有在冲突各方同意之后才能进行,维和部队由哪些国家组成,采取哪些维和措施,事先应得到冲突各方的同意,以免联合国维和部队成为新的冲突一方。进驻后,一旦该国政府提出撤军要求,必须立即撤出。
中立原则
参加维和的成员必须来自与冲突各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维和部队不同于普通的军队,它没有战场,没有敌人,是一支政治外交部队。它必须严守中立,不得卷入冲突的任何一方,更不能干涉所在国内政。但也曾有过违背此原则的维和行动。如1999年北约空袭科索沃后,安理会决定在科索沃部署"国际安全存在"。但北约一些部队偏袒阿族的"科索沃解放军",推迟解除收缴其武器的日期,结果导致多起针对塞族的暴力仇杀事件发生。
最低限度使用武力原则
即维和人员不得使用武力去达到维和的目的,只有在迫不得已时--如保护战友、联合国财产,对企图使用武力者进行反击等情况下,方可使用武力进行自卫。否则,只能撤出。如1993年,以美军为主的联合国维和部队企图强行解除索马里各派武装,遭到武装袭击。美军动用武力实施报复,结果遭到更大规模的反击,共有102名维和人员阵亡,其中美军阵亡44人。由于维和人员损失巨大,而且完全失去了当地民众的支持,维和部队被迫于1995年3月3日全部撤出索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