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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族隔離制度

種族隔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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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種族隔離制度

外文名: Racial Segregation

特指: 南非的種族隔離

多指南非的種族隔離(南非語:Apartheid)為1948年至1991年間在南非共和國實行的一種種族隔離制度,Apartheid是南非語引自荷蘭語的詞,區分隔離制度之意。這個制度對白人與非白人(包括黑人黃種人印度人、及其他混血種人)進行分隔並在政治經濟等各方面給予歧別待遇。1948年被以法律方式確立,直到1994年南非共和國因為長期的被國際輿論批判與貿易制裁而廢止。[1]

目錄

簡介

資本主義國家對白色人種和有色人種、歐洲人和非歐洲人等種族集團強制實行的分離。又譯種族分隔、種族分離。

種族隔離大體可分為兩種:①人身隔離或制度隔離。在社會生活各領域,通過建立各個種族集團的平行機關或有色人種的專門部門所實行的分離。如禁止有色人種和白色人種同讀一個學校,同住一個房間,同上一個教堂,同葬一個墓地等。②地域隔離。對一定的種族集團在指定地域內實行的分離。如建立保留地、黑人區、猶太區等。兩種隔離一般被結合併用。1973年11月3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宣布:種族隔離違反國際法原則,特別是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對國際和平和安全構成嚴重的威脅,是危害人類的罪行。凡是有種族隔離行為的組織、機構或個人即為犯罪。締約國承擔義務,禁止、預防並懲治犯有這種罪行的人。

種族隔離制度是以1913年的"原住民土地法"作為開端。由於廣泛的使用而被執政的南非國家黨(National Party)予以強化。接受差別待遇的黑人有2500萬人,印度人約有90萬人;但是白人只有近400萬人。南非共和國的政府說法是:"南非共和國是一個多種族國家,各民族的傳統文化與習俗皆有所不同,言語也有所差別。讓各民族各自發展,並不是種族隔離,而是各自發展。"但是明顯的白人掌握政治經濟的權力,有色人種成為廉價勞動力的來源;其中的黑人多在白人擁有的農場工作,但是只拿到白人十分之一的工資,而且工資通常無法養家;也有不少黑人失業。


種族隔離的法律分類以四種人為分類:白人、有色人種、印度人與黑人。其中的日本人與華人被視為與白人同等級。其內容包括如下:原住民土地法與"家園政策"--1971年開始將居多數的黑人移居到南非共和國13%的邊陲地帶的十個"國"並給予自治權,目標是使其獨立;移居的這些"國"的黑人會失去南非共和國的公民身份。但是這些"國"中白人仍然居有政治經濟的優越地位。而且南非共和國從1976年到1981年扶植溫達、希斯凱、川斯凱與波布納等四個"國"獨立,但沒有被國際所承認。隔離設施法--公共場合的坐位與使用以白人與非白人作為差別。 集團地區法--以人種作為居住地區的限制;混種婚姻禁止法--禁止人種不同的男女結婚;背德法--對於戀愛行為的限制與懲罰;其他在醫療、宗教、就職等方面都作出相當的限制。

名稱含義

Apartheid是南非語引自荷蘭語的詞,區分隔離制度之意。這個制度對人種進行分隔(主要分成白人、黑人、印度人和其他有色人種)。然後依照法律上的分類,各族群在地理上強制的被分離,特別是占多數的黑人,依法成為某些"家園"的市民。這些家園在名義上是自主國家但運作比較類似美國印地安保留區和加拿大原住民保留區。事實上,多數的南非黑人從未居住過這些"家園"。

具體措施

南非種族隔離制度防止了非白人族群(即使是居住在南非白人區)得到投票權或影響力,將他們的權益限制在遙遠可能從未訪問過的家園。教育醫療和其他公共服務有時被聲稱是平等隔離,即為白人和非白人提供同樣的、但彼此分開的服務。 這個制度在1948年被以法律方式執行。

相關法律

南非的種族隔離法律分類以四種人為分類:白人、有色人種、印度人與黑人。其中有色人種為早年白人移民與黑人結合所生的混血子女的後代;印度人包括所有來自印度次大陸的印度教徒、錫克教徒、穆斯林(含巴基斯坦人)和其他教徒;1966至1967年起,日本人被視為"榮譽白人"(Honorary Whites)。從1970年代起,來自中國台灣的華人在種族隔離場所也可以享受與白人相同的待遇。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因為南非不人道不公平的種族隔離政策,一直拒絕與其建立任何形式的外交關係。

與種族隔離有關的主要法律包括如下:

1911年礦業及工人法(The Mines and Work Act)1913年原住民土地法(The Natives Land Act)移民調節法(The Immigrations Regulation Act)1944年公民身份法(The South African Citizenship Act)

1949年禁止跨族婚姻法(The Prohibition of Mixed Marriages Act),禁止人種不同的男女結婚;背德法(The Immorality Act),對於跨種族的戀愛行為的限制與懲罰;

1950年人口登記法(The Population Registration Act),規定所有人口都要按種族登記; 反共產主義法(The Suppression of Communism Act),規定政府有權查禁任何被指控為"宣傳共產主義"的政黨; 集團地區法(The Group Areas Act),將全國分為不同區域,劃出禁止黑人居住的地區;

1951年班圖人管理機構法(Bantu Authorities Act ),為黑人建立了單獨的管理機構; 防止非法定居法(Prevention of Illegal Squatting Act),規定政府有權拆除黑人貧民區; 土著建築工人和土著服務法(Native Building Workers Act and Native Services Levy),規定白人僱主有義務在白人區為其黑人僱工修建必要的住房;

1953年隔離設施法(The Reservation of Separate Amenities Act),禁止不同種族的人混用公共服務設施,如盥洗室、候車室等; 班圖人教育法(The Bantu Education Act),將所有黑人學校收歸政府管轄,終止了教會學校的存在;

1954年班圖人城市區域法(Bantu Urban Areas Act),禁止黑人在城市定居;

1956年礦業和工作法(The Mines and Work Act),將勞工領域中的種族隔離正式化;

1958年促進黑人自治法(The Promotion of Black Self-Government Act),即"黑人家園政策"

1959年班圖人投資法(Bantu Investment Corporation Act),建立起將必要資本轉移至黑人家園的機構; 大學教育擴充法(The Extension of University Education Act),為黑人、有色人和印度人建立單獨的大學;

1970年黑人家園公民身份法(Black Homeland Citizenship Act):從1971年開始,南非政府將居多數的黑人移居到分散於南非共和國邊陲地帶(占該國總面積13%)的10個"黑人家園",並給予這些家園以自治權,目標是使其獨立;移居到這些"黑人家園"的黑人會失去南非共和國的公民身份。但是這些"黑人家園"中的白人仍然居有政治和經濟上的優越地位。南非共和國從1976年到1981年先後扶植文達(Venda)、西斯凱(Ciskei)、川斯凱(Transkei)與博普塔茨瓦納(Bophuthatswana)等四個"國家"獨立,但沒有被國際所承認。

1974年阿非利加語媒體法(Afrikaans Medium Decree):規定在黑人家園以外的地區,阿非利加語在學校授課中要達到50%的使用比例 在醫療、宗教、就職等其他方面都作出相當的限制。

其他信息

南非的種族隔離政策不但引發國內的反彈與抗爭,更引發國際社會的攻擊與經濟制裁;1989年戴克拉克擔任南非總統後,便釋放反對種族隔離政策而入獄的曼德拉,並且於1990年解除戒嚴;1991年南非共和國廢止人口登記法、原住民土地法與集團地區法,在法律上取消了種族隔離政策。1993年,戴克拉克因對南非的民主貢獻,與曼德拉一同獲頒諾貝爾和平獎。1998年與台灣當局斷交,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