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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秩序是指动态有序平衡的社会状态,是社会学范畴。 中国古代思想家们提出的“治”,就表示社会的有序状态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与巩固,“乱”则表示社会秩序的破坏和社会的无序状态。16世纪英国哲学家T·霍布斯用社会契约论来解释社会秩序的起源:独立的个人为摆脱“人自为战”的混乱状态,相互缔结契约,形成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问题

社会秩序问题是指破坏社会动态平衡的问题,属于社会问题的一部分。 根据法是社会秩序的依靠,解决社会秩序问题最主要最有效的途径是通过法律的制裁加以解决。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目的。 社会问题范围大于社会秩序问题的范围,解决社会问题既要用道德教育又要法律建设,而解决社会秩序问题主要靠法律建设。

释义

一个社会不可能没有冲突和无序的现象,但把它们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也是一种社会秩序。根据社会秩序在社会历史过程中的作用,可以分为进步的社会秩序和退步的社会秩序、新的社会秩序和旧的社会秩序。 根据社会秩序的社会性质,可以分为奴隶社会的社会秩序、封建社会的社会秩序、资本主义的社会秩序和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 在同一个社会内部,社会秩序还可以分为经济秩序、政治秩序、劳动秩序、伦理道德、社会日常生活秩序等几个大的方面,其中经济秩序和政治秩序的稳定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原始社会,社会秩序是通过自发形成的风俗习惯,被全体成员自愿地维护的;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秩序则主要是凭借国家权力,通过强制的手段得以维护的。社会整体的和谐性表现为社会秩序,不和谐性则表现为社会冲突。社会秩序需要大家的维护与执行。 法从属于社会秩序,社会秩序是法存在和发生的前提。社会秩序分为既定的社会秩序和理想的社会秩序两类。法律对给定社会秩序而言,是对秩序的描述、强化和发现,对理想社会秩序而言,法是一种创建。立法时必须考虑立法的目的,立法对既有社会秩序的影响。

主要表现

社会有序状态或动态平衡主要表现为 3个方面: 一定社会结构的相对稳定 即所有社会成员都被纳入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系,每一个人都被置于一种确定的社会地位,各成员及各种社会地位之间的关系都被社会明确规定。封建的社会秩序、资本主义的社会秩序、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就是指不同社会类型的社会结构的相对稳定。在前两种社会秩序中,人们在社会关系体系内所处的社会地位是以等级作有序排列的,整个社会秩序表现为不同的社会集团、群体和个人之间的等级次序或顺序,如封建社会的等级秩序、资本主义社会的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间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人们的社会关系虽已发生根本变化,但表现在社会秩序上的级序性仍未完全消除。 各种社会规范得以正常施行和维护 一定的社会关系体系要成为一种社会秩序并能维持下去,保持相对稳定,就必须借助于反映与适合其需要的社会规范及规则,以及这些规范和规则被广泛遵守和执行。这些规范和规则直接体现着它们所代表、维护的社会秩序,遵守与维护这些规范、规则,即是遵守和维护有关的社会秩序。 把无序和冲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一个社会不可能没有冲突和无序的现象,但把它们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也是一种社会秩序。有些西方社会学家,常常把社会秩序同社会冲突对立起来,认为冲突即是对秩序的破坏。实际上,资本主义的社会秩序本身就包含着经常性的劳资冲突,资产阶级国家也在法律上承认并约束这种冲突,使其不越出资本主义社会秩序所定的界限。社会秩序是一种社会控制因素,在社会控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

类型

从纵的方面看,社会秩序可按它们在社会历史过程中的作用划分为进步的和退步的、新的和旧的。从横的方面看,在一个社会内部,社会秩序通常被分为经济、政治、劳动、伦理道德、社会日常生活秩序等几个大的方面。它们分别包含着相应的社会关系内容及体现这些关系的社会规范与规则。 在这些秩序中,经济秩序(主要体现为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关系及由此而产生的相应的社会规范及规则)和政治秩序(主要表现为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及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的稳定,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发展维护

社会秩序的发展历程 在原始社会,社会秩序是通过自发形成的风俗习惯,被全体成员自愿地维护的。原始社会之后的各种社会,社会秩序则主要是凭借国家权力、通过强制的手段得以维护的。一种社会关系体系要成为一种社会秩序,首先必须通过国家政权使之合法化、制度化。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秩序总是反映着统治阶级的利益、愿望和要求;一切统治者都会把他们肯定的社会关系和希望维持的社会状态,奉为神圣不可侵犯的秩序。恢复社会秩序常常成为统治者维护旧秩序、镇压被压迫者反抗和起义的借口,被统治阶级往往反其道而行之。因而在人类阶级社会发展的历史中,充满着维护现存社会秩序与反抗现存社会秩序的斗争。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是旧的社会秩序的破坏者,当他们在夺取政权之后,必须尽快地建立起新的社会秩序,不断巩固和维护新的社会秩序。这样,才能建立和发展新的社会关系,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与文化的繁荣。 社会秩序的维护 中外思想家很早就注意社会秩序的问题。中国古代思想家们提出的“治”,就表示社会的有序状态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与巩固,“乱”则表示社会秩序的破坏和社会的无序状态。在西方,16世纪英国哲学家T.霍布斯用社会契约论来解释社会秩序的起源:独立的个人为摆脱“人自为战”的混乱状态,相互缔结契约,形成社会秩序。社会学创立之初,社会秩序问题就是A.孔德等人研究的中心问题之一。[2]

孔德观点

奥古斯特·孔德关于“重建秩序”的构想,即社会秩序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崇尚科学与自然法则; (2)扩大博爱倾向; (3)信仰和道德的统一; (4)实行社会分工与合作; (5)增强政府权威与调节; (6)在私有制基础上进行“社会改造”。 社会秩序的意义 社会秩序的意义在于保证社会的健康发展,增强人民的幸福指数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