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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抵押。债权人就留置物优先交偿后,如留置物的价值超过应交偿范围,应将剩余部分的价款返还给债务人,留置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时,债权人得请求补足。留置权人只能从留置财产中优先交偿根据本合同应得的款项,对于其他债务,不得利用本合同的财物行使留置权。 [1]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

首先,这三者都来源于担保物权这一概念。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三种形式,即本文所讲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款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特征是:

第一、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是就抵押物买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抵押权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

第三、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第四、抵押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2、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的特征是:

第一、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第三、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这是担保物权具有的一般特征。

3、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特征是:

第一、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第二、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第三、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第四、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

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区别与联系。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有三处共同点:一、都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二、都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三、都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对该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但同时,它们又存在诸多区别:

1、标的物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其实,抵押权和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所交叉。至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要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来区别。除此之外,留置的动产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成立和保持要件有所区别

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在留置条件具备时,即可进行留置,不能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不能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合同中没有相反约定。

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哪个效力优先呢?

通常来说,不同担保物权竞合时适用的一般规则是: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案例:

甲向乙借款10万元,以小汽车一辆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甲又用同一车辆做质押,向丙借款10万元,并办理了质押登记。

期间,因车辆故障,丙将该车送到丁处维修,欠丁维修费5万元未支付。丁向丙多次催要费用未果,遂对该车行使了留置权。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乙、丙、丁谁的债权可以优先受偿?

1、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

《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由此可知,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本案中,债权人丁应先于乙和丙进行受偿。

2、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担保法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由此可知,抵押权应优先于质押权受偿。但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综上,当不同担保物权竞合时,受偿顺序基本上遵循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的原则。但在实际生活中,须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判断,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2]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