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豬籠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浸豬籠,又稱沉塘,是古代中國社會一種私刑懲罰,流行於明清兩朝時期,主要為處罰犯了通姦的人。
方法
行刑者會把犯人放進用竹子編成的豬籠,在開口處綑以繩索,吊起來,然後放到江河裏淹浸。輕則讓犯人頭部露出水面,浸若干時候。重則把犯人丟進水裏活活溺斃。[1]
該刑罰含被懲者豬狗不如,再世投胎亦不得為人之意。
歷史
中國自秦朝開始就有嚴禁通姦的律例,懲罰由宮刑、杖刑至監禁不等。如漢朝董朝任濟南太守時,與城陽王的女兒私通,便被判了三年牢獄。唐律通姦的男女雙方,各判一年半的有期徒刑;如果當事女性有丈夫,則加半年刑期。雙方不得進行私刑。宋朝依據唐律規定,但改成「親不告,官不理」的告訴乃論罪行,並多了可「刑可抵責十五板子」以及「妻子與別人通姦確鑿,丈夫不告者不成立」的條款。元明清時期關於通姦者最常使用是打板子,如清朝法律規定,男女各打八十大板,有夫之婦與人通姦的打九十,通姦害死配偶則可判死。
但明清時代的官員對於此等案類則允許私刑,而古代社會則利用浸豬籠此類極刑來警惕其他人,以免他們干犯同等罪行。中國通姦法律有貴賤階級與身份之別,往往下層男性與上層女性通姦方為逆罪,反之通常不論。但也有不同的法律,如秦代有丈夫通姦,妻子氣憤下將其殺死可免罪的法條存在。
現代
恐怖主義組織伊斯蘭國曾把俘虜困在籠裡,然後把籠降入水裡以致俘虜溺斃。此行刑方法亦被某些亞洲媒體形容為浸豬籠。
參考文獻
- ↑ 浸豬籠犯人「豬狗不如」. 香港蘋果日報 (壹傳媒集團). 2012-12-06 [201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