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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的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并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1],对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和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历史沿革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91年2月,座落在海口市正义路8号,邮编570206。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龙华区、美兰区、秀英区、琼山区四个基层法院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有公务员182名,大专以上学历182人,其中博士研究生1人,硕士研究生40人,大学本科120人,大学专科21人。法官112人,其中审判员69人,助理审判员43人。院长张韵声。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审理属中级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一、二审案件和减刑、假释、再审、赔偿等案件,并监督、指导辖区基层法院的各项审判活动。

主要职责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受理不服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依法审判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五)审理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

(六)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七)根据《 国家赔偿法》 规定,办理赔偿案件。

(八)依法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九)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十)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一)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组织、指导全市法院的调研工作。

(十二)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十三)协助市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市、区两级人民法院的人员和机构编制工作,协同市委管理和考核市、区两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

(十四)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和司法技术工作。

(十五)结合审判工作,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工作。

(十六)领导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七)对本院的直属事业单位进行管理。

(十八)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2]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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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简历,搜狐,2007-02-03
  2. 海南省海口市中院职能介绍,中公教育网,2012-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