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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權

支配權,亦稱「管領權」,是指權利主體所享有的對權利客體直接管領和控制的權利。如所有權知識產權等。具有較強的排他性,權利人可以排斥他人行使與自己相同的權利,並可禁止他人非法妨礙自己行使支配其客體的行為。通常只憑權利人自己的行為即可實現。

目錄

民法概念辨析】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與形成權

權利的內容,為法律上的自由;權利的外形,為法律上的力;權利的目標,是服務於人特定利益的事件或維持。因而,權利就是服務於民事主體特定利益的實現或維持,有法律之力保證實現自由。

根據權利的作用為標準,權利可以劃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

支配權定義:

可以對權利的客體直接支配並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

請求他人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

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當事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是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的權利。

特點:

1. 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不是特定的

2. 客體是特定的

3. 支配權的實現不需要義務人的積極行為,但義務人不得實施妨礙支配權實施行為

4. 支配權因支配而產生排他性效力

1. 具有相對性(發生在特定相對人之間的一種權利)

2. 具有非公示性

請求權定義請求他人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作為獨立實體權利(連接了實體法和程序法)

1. 由法律明確規定的權利

2. 其作用於對抗請求權,也可以對抗請求權以外的其他權利

3. 其行使必須以請求權形式為前提

抗辯權是對抗請求權的權利。[1]

形成權是當事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是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的權利。

1依據權利人的意思決定

2. 其效力的發生不需要相對人作出某種輔助行為或共同行為

3. 其不存在被直接侵害的可能

4. 其不能與與其所依附的法律關係分離

5. 其受到除斥期間的限制

支配權的特徵

第一,支配權的客體是特定的,即特定化的財產和人身利益。尤其是就財產利益而言,支配權的客體必須特定化,才能對特定的財產產生排他的效力。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客體,以滿足自己的需要,權利人有權禁止他人妨礙其支配客體。通常在同一權利客體之上不得存在雙重的相互衝突的支配權。

第二,支配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在論及以財產為客體的支配權時,梅*庫斯指出,「權利人可以長久地或暫時地使用其支配的財產。同時其他人被排除在使用權之外,以確保第三人無法對權利人的支配可能性造成損害。」由於支配權的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因此義務人都負有不得侵害權利人的權利及不妨礙其行使權利的義務。

第三,支配權的實現不需要義務人的積極作為,支配權不需要義務人的介入,即可使權利人的權利實現,但義務人不得實施妨礙支配權實現的行為。也就是說,支配權的行使和實現都具有直接性,可以通過權利人的直接行使而實

支配權的分類

物權是指權利主體直接對物進行支配而享有利益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及擔保物權。

人身權

人身權是身份權與人格權的合稱。有的學者認為,「人身權」不能表示現在「人格權」的意義和範圍,而「身份權」一詞中的「身份」有中世紀法律用語的氣味,用來表示現代的民事權利很不確切,容易引起誤會,應直接以「人格權」與「親屬權」表達。我們認為,這種意見頗有道理,從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看,也鮮有以人身權指稱人格權與親屬權者。人身權雖然具有絕對性,但是否具有可支配性不無疑問。因為對於人身權這樣的原權利,權利主體是不能隨意支配的,因侵犯人身權而產生的救濟權,權利主體可以放棄但卻不能轉讓或者抵銷。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