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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是指专门经营海上、铁路、公路、航空等客货运输业务的运输企业,如轮船公司、铁路或公路运输公司、航空公司等。他们一般拥有大量的运输工具,为社会提供运输服务。
- 在海上运输中船舶经营人(Operator)作为承运人。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指出:“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 1)承运人对托运人违反约定的包装方式包装货物的,可以拒绝运输;
- 2)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3)承运人对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并请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处置作出指示。
承运人责任
-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是合同履行的主体,其义务、责任和免责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承运人的责任从而成为整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基础和核心。
- 《海牙规则》中的承运人责任及免责条款:规定了"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应尽职责:(1)使船舶适于航行;(2)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3)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4)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卸、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 也规定了签发提单是承运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
- 如果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承运人收货后不得拒绝签发提单。
- 由于未收到运费等原因而拒绝签发提单,这种做法是违反其法定义务的。
- 《汉堡规则》的制定,是国际多边谈判各方妥协的成果。
- 新的海上货物运输公约除适应了20世纪70年代改革海上货运法规的要求外,还使国际海运风险分配向收货方及使用海运服务的国家倾斜。
- 《汉堡规则》是一项完整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是规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规,而《海牙规则》、《维斯堡规则》只是统一关于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海运公约。[1]
航空承运人对乘客及其行李的责任
- 依据欧洲共同体及蒙特利尔公约,由欧洲共同体内各航空公司所执行的
乘客死亡或意外受伤的赔偿原则。
- 对乘客死亡或意外受伤的责任不受限制。航空公司对赔偿金额在128,821 SDR或低于此金额的索赔不得质疑。航空公司面对高出此金额的赔偿要求时,可自我举证无疏忽或无其他过失进行自我辩护。
- 赔偿预付款
在乘客死亡或意外伤害案件中,航空公司有义务在确认受偿人之后的15日内给付赔偿预付款,用以支付紧急所需。在死亡案件中,此预付款不得低于16,000 SDR(大约20,000欧元)。
- 客运延误
在客运发生延误时,航空公司对损害承担责任,除非航空公司采取了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损害或遇无法采取措施的情况。客运延误的责任赔偿以5,346 SDR为限
- 行李托运延误
在行李托运发生延误时,航空公司对损害承担责任,除非航空公司采取了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损害或遇无法采取措施的情况。行李延误的责任赔偿以1,288 SDR为限。
- 行李的损毁、遗失和损坏
航空公司对于行李损毁、遗失或损坏的责任赔偿以1,288 SDR为上限。若托运行李发生损坏,即使不是航空公司造成也将负责,除 非因行李箱本身之瑕疵所造成的毁损航空公司得以免责。航空公司对非托运行李之责任,仅在其损毁是由航空公司之过失所造成时才需负责。
- 行李责任赔偿金额的提高
乘客可以填写申报表格方式为行李保值,并支付额外费用,以提高行李赔偿限额。此一申报最迟应于办理登机及行李托运时提交。[2]
参考来源
- ↑ 傻傻地鱼. 国际承运人责任规定的比较及启示. 学术堂论文网. 2015-12-16 [2020-06-13] (中文).
- ↑ 航空承运人对乘客及其行李的责任. LOT. [2020-06-13]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