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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是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

征信是由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个人或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为专业化的授信机构提供了信用信息共享的平台。

征信出现这六种情况,就不能申请贷款了!

征信连三累六

个人征信的“连三累六”指的是连续三个月出现逾期,并且两年内总共有超过6次的逾期记录。

一般来说,征信出现这种情况,再去贷款的话,成功的几率是微乎其微的。毕竟逾期一两次在银行来看,还可能是概率问题,但如果出现这么多次,大概率就是态度问题了。

征信查询次数过多

可能大部分人对于征信不好的理解,都是出现了逾期,坏账等这类严重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但这就代表其它行为不会损害到征信了嘛?

也不尽然。征信其实不仅仅是用来记录逾期行为的文本,它还是银行用来评估客户风险的个人信用参考。

如果贷款人的征信在一年内被查询多次,这对银行来说其实也意味着贷款人具有很大的风险,因为正是有严重的资金空缺,所以才会着急的想办法填补。

所以,如果你的征信半年查询记录就超过了6次,建议也不要再申请借款了,因为大概率都是不会通过的。

信用卡透支

这一点的影响其实比较小,但我们还是要提一下。

一般,信用卡的额度消费是没有什么明确规则的,如果是正常消费,就不存在任何问题,但如果经常一笔订单刷掉卡片的80%额度,那还是要多加小心。

如果比较倒霉的话,很可能会被银行重点监控,判定为套现。[1]

一旦套现行为被坐实,很有可能会被银行或整个银行业拉黑,也直接影响自己往后的借贷申请。

大额欠款没有结清

假如你的名下还有一笔较大金额的欠款没有结清,那么这个时候再申请信用卡和贷款,是很难成功的。

这是为什么呢?因为你名下的欠款已经占用了你个人的信用额度。

银行出借贷款信用卡不仅仅要参考个人的信用记录,还要根据申请人目前的经济状况、收入状况以及当前名下总信用额度,来还判断你是否还有能力再偿还更多的钱。

所以,这就是为什么虽然你的信用没有问题,但还是不建议再去申请的原因。

逾期

假如你目前名下还有一笔逾期未还的款项,这个时候若是再去申请信用卡贷款,也是无法成功的。

换位思考一下。我们常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如果有人借了你一笔钱还没有还,你还会在这个基础上再借给他钱嘛?

不过,一般大部分人也不会傻到去往枪口上撞。况且,逾期后即使还款了,还要缓和一段时间呢。

名下网贷过多

其实这种情况,跟4的理由相差不多。

如果你名下拥有很多小额网贷,银行不仅会觉得你是一个没有自律性的人,还会因为你当下的欠款额度,质疑你的经济能力和还款能力,从而拒绝你的申请。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不禁会问:为什么出现这些情况,就不能去申请了呢?

其实也并非不能申请,只是出现了这几种情况,再去申请贷款,绝大部分可能都会被拒。被拒虽然不算大事,但也是麻烦事。

申请一次就是一笔查询记录,多次就是多笔,这样下去,申请成功的机会岂不是遥遥无期......

所以说,在征信出现不良记录的时候,我们要做的头等大事就是先养好征信!等到征信变好了,其它的不都信手拈来了!

征信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有其特殊性

共享债务人的债务信息是征信业务区别于其他信息服务领域的主要特征,是个人信息领域的特殊实践。征信机构通过债务信息共享机制来判断债务人的融资能力;而信息主体则是通过让渡自身的部分个人信息,以获取在信贷、就业或其他领域资质的权益。征信领域的个人信息主要体现于两类信息:一是个人在金融、商品交易等领域的历史负债记录;二是判断其偿债意愿和偿债能力的信息,例如房贷、车贷和贷款担保等金融负债信息,赊购、水电气缴费等商业信用信息,以及欠税信息等。一个国家的征信体系主要有三大作用:一是协助放贷机构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正确评估,提升信贷管理决策水平;二是有助于规范借款人行为,为按时还款的社会公众特别是低收入人群提供利用自身优质信誉获取信贷机会的机制,进一步促进普惠金融的发展;三是在宏观政策制定和支持审慎监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提供信息支持,是维护金融稳定的有效工具。

征信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和个人信息共享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其价值取向是既对立又统一的保护和利用的利益衡量。一是个人隐私保护与个人诉求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个人既有隐私不受侵犯的需求,也有通过让渡和共享信息获取信贷机会的诉求。唯有在做好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上,对个人信息有条件地限制让渡共享,才能实现这两个需求。二是发展和安全的对立统一关系。个人信息保护作为一种安全需求,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而个人信息有限共享作为征信业健康发展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宏观需要,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因此,个人信息保护需要平衡好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综上,征信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在权衡这两种对立统一关系中形成了一种动态平衡。

征信领域个人信息保护国际实践

欧洲的个人信息保护采用统一立法方式,主要强调的是个人对信息的自主决定权利,采取了比较严格的保护标准和信息处理原则。美国的个人信息保护以分门别类、分散立法为主,主要体现信息流动和隐私保护之间的平衡关系。从全球视角审视,征信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实践在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信息主体权利界定等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共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公开透明规则。这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征信机构透明化,即信息主体可以获知本国征信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第二,征信业务透明化,即征信机构要披露信息采集的目的、范围、来源、处理规则和流程,以及个人权利、异议投诉等。

二是信息限制处理规则。这包括四个方面:第一,信息采集和使用目的要有明确的限制范围;第二,信息采集要相关性、必要和最小化;第三,信息采集和查询要同意授权;第四,负面信息要限期展示等。

三是数据质量规则。征信系统要采取措施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四是安全保护规则。征信机构要确保数据安全,避免数据丢失、滥用等情况。

五是责任担当规则。征信机构要担当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责任。

六是个人权利保护规则。这主要指信息主体对本人信息享有的同意权、查询权、异议权、纠错权和救济权等。例如,本人有权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本人对可能造成不良影响时的知情权,个人发现信用报告信息不准确时有权提出异议,要求提供数据机构和征信机构修改错误,对于侵害个人权益的行为,个人有权投诉或提起诉讼等。[2]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