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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的[1]

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社会保障资金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地方性有关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全区地方性审计政策和相关规定并监督执行。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自治区主席提出年度自治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自治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地级市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 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自治区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 地级市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 使用自治区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 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和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 自治区国有企业金融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自治区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 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地级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 根据审计署授权,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

8. 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厅局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地级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地级市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地级市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区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区审计信息系统。

(十一)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2]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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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领导简介及分工,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网站,2020-04-16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主要职责,广西中公教育,2014-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