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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监察委员会是由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并向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四川省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2018年1月9日上午,广元市监察委员会成立大会举行,这是我市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积极推进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取得的重要成果,标志着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踏上了新征程。

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1](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2]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决议决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及主任、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有关事项的决定》,结合广元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根据广元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广元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二、任免广元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其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广元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四、广元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及主任、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参照适用《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和《广元市举行宪法宣誓仪式组织方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任领导

主任

陈宗德

副主任

张勋图、罗红明、黄耀明

委员

熊红全、李俊生、夏国茂、杨志宏、胡玉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