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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是中国古代掌管刑狱的中央审理机关[1]。越南古代仿中国,亦设置有大理寺这一机关。
历史
秦汉为廷尉,北齐改为大理寺,历代因之。秦汉时期以廷尉主刑狱,审理各地刑狱重案。西汉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曾四次将廷尉改作大理,后又改回。北齐首先设大理寺,为官署名,置判寺一人,又加少卿一人,其掌职是审核刑狱案件。后沿用此制。宋分左右寺,左寺复审各地方的奏劾和疑狱大罪,右寺审理京师百官的刑狱。其主官称卿,下设少卿、丞及其他员役。北宋熙宁五年(1072年),增详断官二为十员。北宋元丰二年(1079年)手诏:“大理寺近举坠典,俾治狱事,推轮规摹,皆以义起,不少宽假,必怀顾忌,稽留弊害,无异前日。宜依推制院及御史台例,不供报纠察司。”元未设大理寺。明清继续设大理寺,但职能上与唐宋略有不同:唐宋大理寺掌审判,而刑部掌复核;明清则大理寺掌复核[2],而刑部掌审判。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明清以前,大理寺权较重;明清以后,大理寺虽仍为“三法司”之一,但主要权力逐渐转向刑部。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推鞫,大理寺负责复核详谳。
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隋炀帝改从三品,唐同。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明朝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六月,大理寺丞周志清提升为卿,又说:“大理之卿,即古之廷尉,历代任斯职者,独汉称张释之、于定国,唐称戴胄。”
大理寺多植棘,故亦称为“棘寺”。
清朝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戊戌变法时,大理寺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廷颁行《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改大理寺为大理院。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北京政府继续设大理院。民国十六年(1927年),国民政府改设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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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大理寺简介,中国历史故事网,2016-04-18
- ↑ 2016司考法制史讲义:明代中央司法机关,法律教育网,2016-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