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有文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陈飞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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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资料 |
性别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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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有文(生1926年-1999年10月29日殁),祖籍四川,北平朝阳法学院法律系毕业,1949年随国民政府前往台湾,后台东地方法院院长、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院长、台中分院检察处首席检察官、司法行政部参事、司法院厅长、副秘书长、法务部政务次长、部长及司法院副院长。
吕有文是1987年解除台湾省戒严令之后,签署核准枪决死刑犯最多的法务部部长,人数为114人。
生平
吕有文,(1926--1999)字建德,四川江律人。北平朝阳法学院法律系毕业,国民党"革命实践研究院"及战地政务研究班结业。[1]
- 1948年 通过"司法官鉴定资格考试",被分配到法院学习。历任金门、台东地方法院院长,高等法院推事兼庭长,"司法行政部"参事等。
- 1980年任"司法院"第二厅厅长。
- 1982年任"司法院"副秘书长。
- 1987年任"法务部"政务次长。
- 1989年10月升任"法务部长"。
- 1990年6月任"行政院政务委员"兼"法务部长"。
- 1992年5月"立法院"第八十九会期,内政、司法委员会为审查"动员戡 乱时期"集会游行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邀请吕有文列席同年六月四日举行之第一次联席会议。
- 1993年3月调任"司法院副院长"。[1]
著作
- 1993年3月著有《刑事各论》等。[1]
公职
中华民国政府职务 | ||
行政院 | ||
前任: 萧天赞 |
法务部部长 代理,后真除为第四任 1989年10月7日-1993年2月27日 |
继任: 马英九 |
司法院 | ||
前任: 汪道渊 |
司法院副院长 第九任 1993年5月1日-1999年2月1日 |
继任: 城仲模 |
前任: 施启扬 |
司法院院长 代理 1999年1月26日-1999年2月1日 |
继任: 翁岳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