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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隸屬於吉林省政府直屬機構,具有監督管理或參與監督管理各類市場的職能,內設12個機構。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主管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的吉林省政府直屬機構[1],主要職能是:依法確認各類經營者的主體資格,監督管理或參與監督管理各類市場,依法規範市場交易行為,保護公平競爭,查處經濟違法行為,取締非法經營,保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職能配置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137號),設置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省政府主管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的直屬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行垂直領導的管理體制。

(一)劃出的職能。

將指導廣告業發展的職能交給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二)轉變的職能。

1.取消市場規劃、培育、建設的職能。

2.把引導個體、私營經濟發展職能交給有關部門。

3.將機關服務事務交給事業單位承擔。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擬定、發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的規章制度[2]

(二)組織管理全省工商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的註冊,依法核定註冊單位名稱,審定、批准、頒發有關證照,並實行監督管理。

(三)組織監督檢查市場競爭行為,查處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案件,依照法律、法規打擊流通領域的走私販私行為和經濟違法違章行為。

(四)組織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組織查處侵犯消費者權益案件,組織查處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發現的經銷摻假及假冒產品行為。

(五)組織指導全省各類交易市場登記工作,組織實施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規範管理和監督。

(六)組織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

(七)組織管理經濟合同,組織查處合同欺詐行為,組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管拍賣行為。

(八)依法監督管理註冊商標,組織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

(九)組織管理廣告發布與廣告經營活動。

(十)組織管理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和私營企業的經營行為。

(十一)領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的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和財務經費、審計監督及資產設施管理;協助長春市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長,管理其他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長及相應級別的幹部;負責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幹部職工的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十三)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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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