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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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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簡稱警政署)為中華民國於境內有關警察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隸屬於內政部,負責全國所有警察行政、人事、教育等各項業務之管轄,下轄各種警察組織,並指揮監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
沿革
近代中國警察始於清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裁汰綠營,改練「巡警營」。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09月,正式創設「巡警部」;次年,改巡警部為「民政部警政司」,主管全國警察事宜。光緒三十三年,又於各省增設「巡警道」,負責各省的警政[1]。
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後,民政部警政司改制為「內務部警政司」統一管轄全國警察事務。1927年,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市,內務部改組為內政部,仍然設立「內政部警政司」。中國抗日戰爭勝利後,1946年8月15日內政部警政司擴大編制改組為「內政部警察總署」。至1949年4月,中央政府南遷廣州市,厲行中央政府機構緊縮,內政部警察總署縮減編制為「內政部警政司」。1949年12月7日,內政部警政司隨中央政府各機關遷往臺北市;1972年7月15日,內政部警政司恢復編制為「內政部警政署」,並與臺灣省警務處合署辦公[2]。
1995年3月,內政部警政署與臺灣省警務處分隸辦公。1995年5月1日臺灣省警務處改制為臺灣省政府警務處,1997年1月16日臺灣省政府警務處改制升格為「臺灣省政府警政廳」。1999年7月1日實施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臺灣省政府警政廳之人員與業務全數由內政部警政署接收。
1995年3月1日內政部消防署正式成立,至此警察機關、消防機關分立。2000年1月28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正式成立,將海洋巡防及海岸安全檢查業務移撥分出警察機關。2007年1月2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正式成立,將移民業務移撥分出警察機關。2013年8月21日制定《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警政署新組織架構於2014年1月實施。
警政署署址原為臺灣日治時期的樺山小學校所在地,1945年校舍建築轉為臺灣省政府警務處接收使用,1972年警政署也開始在此辦公。
組織
署本部
設有警政署長 ,副署長3人及主任秘書1人。署下設8組9室一中心
- 署長室
- 副署長室
- 主任秘書室
- 警政委員室
業務行政單位
- 保安組:下設保安科、警備科、警衛科、反恐科。
- 交通組:下設交通科、管理科、安全科。
- 保防組:下設保防科、偵防科、社調科、資料科、安檢科。
- 國際組:下設外事科、僑防科、特勤科。
- 行政組:下設警政科、勤務科、正俗科。
- 教育組:下設教育科、訓練科、諮商科。
- 後勤組:下設裝備科、營繕科、採購科、財物科。
- 防治組:下設查尋管理科、戶口科、民力科、婦幼安全科。
- 勤務指揮中心:下設業管科、指管科、指管規劃科。
- 輔助單位
- 督察室:下設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第四組、靖紀組。
- 公共關係室:下設新聞科、公關科、國會科。
- 秘書室:下設規劃科、研考科、事務科、檔案科、文書科。
- 法制室:下設法規科、綜法科、法務科。
- 資訊室:下設系統管理科、作業設計科、前瞻應用科、資訊安全科。
- 人事室:下設獎懲科、福利科、組織編制科、任免科。
- 政風室:下設預防科、查處科。
- 會計室:下設綜計科、審核科、會計科、歲計科。
- 統計室
署屬機關(構)
- 附屬四級機關
- 保安警察第一總隊
-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 保安警察第三總隊
- 保安警察第四總隊
- 保安警察第五總隊
- 保安警察第六總隊
- 保安警察第七總隊
- 刑事警察局
- 航空警察局
- 鐵路警察局
- 國道公路警察局
- 基隆港務警察總隊
- 臺中港務警察總隊
- 高雄港務警察總隊
- 花蓮港務警察總隊
- 附屬四級機構
- 附屬學校
地方警察機關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直轄市警察局
省轄市警察局
省轄縣警察局
臺灣省
福建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