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秉常
傅秉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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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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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秉常(生1896年2月16日-1965年7月29日殁)字褧裳,广东省广州府南海县人,父庆兆,有子女五人,一门英俊,毕业于香港大学工程科第一期。1931年,在香港大学获授名誉法学博士。中华民国政治家、外交官。
目录
生平
学历
简历
1941年7月,出任外交都政务次长,同年12月8日珍珠港事变,政府宣布对日、德、意三国宣战。并主持中美、中英新约之谈判、签订。1942年,出任驻苏联大使。1943年10月,在莫斯科曾代表中国签署中英美苏四国外长宣言,为中国取得了世界四强的地位。日本投降,1946年1月,出席联合国在伦敦召开的第一届会议。同年7月出席巴黎和平会议,并担任大会所属的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外交工作贡献良多。1949年10月,苏联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傅氏不再返任,暂居法国。1949年再任“外交部长”,但未就职。1957年始返台北。1959年6月,选任“司法院”副院长,1964年10月,以蒋介石特使名义,庆贺智利、墨西哥两国总统就职典礼。1965年7月病逝台北,享年七十岁。
- 1916年12月毕业,旋在圣士提反男中学任教。
- 1918年任广州军政府总务厅印铸科科长,后赴沪,任职于上海沪杭铁路局。
- 1919年任巴黎和会中国代表处秘书。
- 1920年任广东军政府财政部及外交部驻港代表;11月任海南岛琼海关监督。
- 1925年7月,任广州国民政府外交部特派交涉员兼财政部粤海关监督;6月兼广州大本营外交秘书。
- 1927年9月,任国民政府财政部关务署署长,10月任外交部参事。
- 1928年10月,任国民政府首届立法院立法委员,兼立法院外交委员会委员长及立法起草委员会召集委员。
- 1929年2月,任驻比利时公使。
- 1931年1月,获香港大学名誉法学博士学位。
- 1932年1月,任国民政府外交部政务次长。同年任西南政务委员会委员。
- 1933年起回任立法委员兼外交委员会委员长,及民法委员会召集委员。
- 1935年11月当选为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
- 1941年7月,再度任外交部政务次长;8月派为当年高等考试初试典试委员长。
- 1943年1月,任驻苏联大使。
- 1945年5月,当选为国民党第六届中央执行委员。
- 1946年7月,以中国代表身份,出席巴黎和平会议。
- 1948年5月,担任中华民国驻苏联大使,期间照会苏联外交部,声明“唐努乌梁海是永远属于中国的神圣的领土”。
- 1949年3月,任外交部部长,未到职;4月由莫斯科返国,取道香港,定居法国。
- 1957年5月,自巴黎去台北,旋受聘为“国策顾问”。国民党中央评议委员。
- 1958年6月,任“司法院”副院长,7月兼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
- 1965年7月29日病逝于台北。终年69岁。
公职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 | ||
外交职务 | ||
前任: 王景岐 |
中华民国驻比利时大使(未就任) 1929年2月—1933年5月(谢寿康、罗怀先后代办) |
继任: 张乃燕 |
前任: 邵力子 |
中华民国驻苏联大使 1943年1月—1949年 |
继任: 王稼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联大使) |
前任: 吴铁城 |
外交部部长(未就任) 1949年3月—5月 |
继任: 叶公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