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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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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土地复垦规定.jpeg|有框|右|<big></big>[http://i2.sinaimg.cn/cj/china/20130107/U5402P31T1D14204797F46DT20130107111748.jpg 原图链接][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30107/111714204797.shtml 来自 新浪财经 的图片]]]
''' 土地复垦规定 ''' 》是1988年10月21日 [[ 国务院 ]] 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自I989年1月1日起施行。共26条。土地复垦是指对在 [[ 生产 ]] 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的活动。适用范围为因从事开采 [[ 矿产资源 ]] 、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主要内容是,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 行业 ]] 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土地复垦应当充分利用邻近企业的废弃物充填挖损区、塌陷区和地下采空区,对利用废弃物进行土地复垦和在指定的土地复垦区倾倒废弃物的,拥有废弃物的一方和拥有土地复垦区的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收取费用 ·, 利用废弃物作为土地复垦充填物,应当防止造成新 [[ 污染 ]] ;复垦后的土地达到复垦 [[ 标准 ]] ,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1]
==规定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令第19号
《土地复垦规定》已经1988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二十二次常务 [[ 会议 ]] 通过,现予发布,自1989年1月1起施行 [2]
  理  [[   ]]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八日
==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改善 [[ 生态环境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 [[ 企业 ]] 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
第四条 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第五条 土地复垦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 各级 [[ 人民政府 ]]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土地复垦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制定土地复垦规划时,应当根据 [[ 经济 ]] 合理的原则和自然条件以及土地破坏状态,确定复垦后的土地用途。在城市规划区内,复垦后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 [[ 城市规划 ]]
第八条 土地复垦应当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有土地复垦任务的企业应当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在征求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有土地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 [[ 设计 ]] 任务书应当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设计文件应当有土地复垦的章节; [[ 工艺设计 ]] 应当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
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 建设用地 ]] 时不得批准。
==视频==
==参考文献==
 
[[Category:580 法律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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