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又称“行政长官”、“特首”),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此职位设立于1997年7月1日,大致代替英国殖民统治时期的“香港总督”一职,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首脑的权责。由选举委员会选出,国务院总理亲自签令任命,每届任期五年,最多可连任一次。根据《香港基本法》[1],行政长官对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目录
职责
现时香港行政长官由分别来自三十八个界别分组,代表不同行业、专业、劳工、社会服务团体及区域组织的一千二百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出,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任命。其主要职责包括:
- 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 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香港法律
- 签署、公布由香港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和政府的行政指令
-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
- 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 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任命或免去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
- 任命或免去各级法院法官
- 任命或免去公职人员
- 代表香港特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 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 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 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及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 主持行政会议
- 与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联合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委员会香港委员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行政长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如行政长官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离职,继任人应在六个月内产生。当出缺(或休假)时,会依次由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署任。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解释基本法方式说明补选的行政长官只是完成前任馀下的任期。在出访外国时,行政长官在多种情况下可以享受副国级的待遇。
历任行政长官
1996年12月11日,香港特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举行,会议上由400位推选委员会委员选出首任行政长官。结果董建华以320票击败杨铁梁、吴光正和李福善当选。
2002年董建华取得762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自动当选连任。董建华完成了第一届和第二届部分任期。2005年3月12日,他在第二届任期未完成的情况下以健康理由(谓之“脚痛”)离职。按照《基本法》规定,由时任政务司司长曾荫权署理行政长官职务。
曾荫权于2005年6月16日成为2005年行政长官补选中唯一一名候选人,因此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自动当选,完成行政长官第二届余下任期。
2007年3月25日行政长官选举中,曾荫权以649票对123票击败对手梁家杰,连任成为第三届行政长官。
2012年3月25日行政长官选举中,梁振英以689票当选,击败其他候选人唐英年(获285票)和何俊仁(获76票)。
2017年3月26日行政长官选举中,林郑月娥以777票当选[2],击败其他候选人曾俊华(获365票)和胡国兴(获21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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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
- ↑ 林郑月娥(女)以777票当选第五任香港特首(图),凤凰资讯, 2017-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