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又称“行政长官”、“特首”),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此职位设立于1997年7月1日,大致代替英国殖民统治时期的“香港总督”一职,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首脑的权责。由选举委员会选出,国务院总理亲自签令任命,每届任期五年,最多可连任一次。根据《香港基本法》[1],行政长官对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目录
職責
現時香港行政長官由分別來自三十八個界別分組,代表不同行業、專業、勞工、社會服務團體及區域組織的一千二百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任命。其主要職責包括:
- 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香港法律
- 簽署、公佈由香港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和政府的行政指令
-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
- 決定政府政策和發佈行政命令
- 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任命或免去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
- 任命或免去各級法院法官
- 任命或免去公職人員
- 代表香港特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 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 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 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及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 主持行政會議
- 與立法會主席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聯合提名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委員會香港委員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行政長官每屆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如行政長官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離職,繼任人應在六個月内產生。當出缺(或休假)時,會依次由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署任。200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解釋基本法方式說明補選的行政長官只是完成前任餘下的任期。在出訪外國時,行政長官在多種情況下可以享受副國級的待遇。
历任行政长官
1996年12月11日,香港特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举行,会议上由400位推选委员会委员选出首任行政长官。结果董建华以320票击败杨铁梁、吴光正和李福善当选。
2002年董建华取得762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自动当选连任。董建华完成了第一届和第二届部分任期。2005年3月12日,他在第二届任期未完成的情况下以健康理由(谓之“脚痛”)离职。按照《基本法》规定,由时任政务司司长曾荫权署理行政长官职务。
曾荫权于2005年6月16日成为2005年行政长官补选中唯一一名候选人,因此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自动当选,完成行政长官第二届余下任期。
2007年3月25日行政长官选举中,曾荫权以649票对123票击败对手梁家杰,连任成为第三届行政长官。
2012年3月25日行政长官选举中,梁振英以689票当选,击败其他候选人唐英年(获285票)和何俊仁(获76票)。
2017年3月26日行政长官选举中,林郑月娥以777票当选[2],击败其他候选人曾俊华(获365票)和胡国兴(获21票)。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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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
- ↑ 林郑月娥(女)以777票当选第五任香港特首(图),凤凰资讯, 2017-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