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銀行金融機構
非銀行金融機構 (non-bank financial institutions)以發行股票和債券、接受信用委託、提供保險等形式籌集資金,並將所籌資金運用於長期性投資的金融機構。 非銀行金融機構與銀行的區別在於信用業務形式不同,其業務活動範圍的劃分取決於國家金融法規的規定。非銀行金融機構在社會資金流動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是:從最終借款人那裡買進初級證券,並為最終貸款人持有資產而發行間接債券。通過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這種中介活動,可以降低投資的單位成本;可以通過多樣化降低投資風險,調整期限結構以最大限度地縮小流動性危機的可能性;可以正常地預測償付要求的情況,即使流動性比較小的資產結構也可以應付自如。非銀行金融機構吸引無數債權人債務人從事大規模借貸活動 ,可以用優惠貸款條件的形式分到債務人身上,可以用利息支付和其他利息形式分到債權人身上,也可以用優厚紅利的形式分到股東身上以吸引更多的資本。中國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形式主要有信託投資公司、租賃公司和保險公司等
目錄
管理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13 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已經2007年6月15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59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法共有七章一百四十三條[1]
種類
非銀行金融機構(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除中央銀行、商業銀行和專業銀行以外的所有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託、證券、保險、融資租賃等機構以及財務公司等。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公募基金,養老基金,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小額信貸公司等。 非銀行金融機構指經一行兩會(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銀保監會)批准成立的,一般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典當行、擔保公司、小額信貸公司等。這類機構放貸靈活、手續便捷,符合中小企業資金快速融資的要求。 公募基金:向公眾募集資金的基金管理公司 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資人募集資金的基金管理公司。 信託投資機構:專門(或主要)辦理金融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它是一種團體受託的組織形式。信託機構的產生是由個人受託發展為團體受託。在商品經濟條件下,社會分工愈來愈細,經濟上的交往愈來愈多,人事與商務關係愈來愈複雜,人們為了有效地經營和處理自己力不能及的財產及經濟事務,就需要專門的信託機構為之服務。信託機構的重要種類有:信託投資公司、信託銀行、信託商、銀行信託部等。 證券機構:專門(或主要)辦理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證券機構是隨着證券市場的發展而成長起來的。主要有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基金、證券金融公司、評信公司、證券投資諮詢公司等。 合作金融機構:合作金融有着悠久的歷史,在金融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主要有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勞動金庫、郵政儲蓄機構、儲蓄信貸協會等。
保險機構:主要有保險公司、國家保險局、相互保險所、保險合作社及個人保險組織等。 融資租賃機構:主要有商業銀行投資和管理的租賃公司或租賃業務部,製造商或經銷商附設的租賃公司。 財務公司:又稱金融公司,各國的名稱不同,業務內容也有差異。但多數是商業銀行的附屬機構,主要吸收存款。
發展歷史
產生 非銀行金融機構是隨着金融資產多元化、金融業務專業化而產生的。早期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大多同商業銀行有着密切的聯繫。1681年,在英國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保險公司。1818年,美國產生了信託投資機構。 發展 到1980年底,美國信託財產總計達5712億美元。1849年,德國創辦了世界上第一家農村信用社。20世紀初,證券業務和租賃業務迅速發展,產生了一大批非銀行性的金融機構。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非銀行金融機構逐步形成獨立的體系。例如證券業,美國有7000多家證券公司,18家全國性的證券交易所。70年代以來,金融創新活動不斷湧現,非銀行金融機構起了主要作用,它有力地推動了金融業務的多元化、目標化和證券化,使得各類金融機構的業務日益綜合化,銀行機構與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劃分越來越不明顯,非銀行金融機構自身的業務分類也日趨融合。它們之間業務交叉進行,只是比重有所差別。 現狀 據銀監會統計,截至2013年8月,中國非銀行金融機構總資產為415995億元,占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資產的29.4%。[2]
改革方向
現存問題 中國經過改革開放三十多年的發展,逐步建立起了較為完整的金融體系。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在經濟建設中發揮着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受傳統計劃經濟的影響,中國現行的金融規制仍然存在着「跛行」態勢,一方面,過於重視金融機構的進入規制,為金融機構設置了嚴格的市場進入門坎;另一方面,中國沒有建立起相應的金融機構退出制度。受國家信用保護,金融行業壟斷現象較為嚴重,市場競爭不足。金融機構經營狀況較差,無法通過正常渠道退出市場,加劇了金融體系的風險。規制部門沒有相應的預警機制及時發現存在問題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在危機出現時,往往不知所措,只能層層上報,逐級請示,最後延誤了退出的時機。此外,由於缺乏必要的規制手段和措施,規制部門只能通過行政手段加以干預。在「維穩」的一元目標下,採取封閉處理的方式,不計成本的將大量社會資源投入到非銀行金融機構拯救中,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這樣做的結果導致社會公眾的心理恐慌和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不信任。 究其原因,中國的金融規制制度變遷是強制性制度變遷和誘致性制度變遷相結合的過程。其中正式制度供給不足和非正式制度變遷緩慢是問題的癥結所在。在制度演進過程中,由於利益集團的目標函數並不一致,所以在非銀行金融機構退出過程中表現為複雜的利益交織和利益衝突現象。在經濟全球化和金融機構競爭日益加劇的今天,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市場微觀主體,必然要經歷市場優勝劣汰的選擇,出現危機導致破產也會是正常現象。金融規制部門不能被動應對,而應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辦法主動出擊。因此,完善非銀行金融機構退出規制對於當下處於轉型時期的中國來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中國非銀行金融機構退出規制改革應以穩定金融市場秩序,保護債權人合法利益為目的。以透明、及時、依法和審慎為原則。同時,要以市場化為導向,以成本收益為衡量標準。首先,完善非銀行金融機構退出規制體制。要改革現有規制部門機構設置模式,建立以「一行三會」為主體,其他權責機關為輔的規制組織機構模式,重點發揮人民銀行在退出規制中的核心作用,加強規制部門間協調,建立完善的聯席會議制度,實現信息交流和共享。其次,完善非銀行金融機構退出規制體系。按照事前規制、事中規制和事後規制的標準,建立包括風險預警體系、風險救助體系和應急處理機制在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退出規制體系。再次,完善有關非銀行金融機構退出的法律法規體系,加強對非銀行金融機構負責人的追查力度。最後,要加強規制環境的治理和完善。從改善社會信用環境,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的角度出發,努力營造和諧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 整改建議 首先,完善非銀行金融機構發展的制度安排,規範金融市場秩序。儘管我國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發展已有近30年的歷史,但很長時間內缺乏一個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安排,信託公司出現風險控制弱化、資本金不足、違規經營及虧損嚴重等問題;財務公司出現行政干預過多、貸款集中度過高等問題。這些都導致非銀行金融機構發展緩慢甚至出現停滯不前的局面。因而,要發展非銀行金融機構,政府必須進一步完善相應的制度安排,推動金融機構創新,促進非銀行金融機構健康有序發展。當前,可以考慮大力發展小額貸款公司,改造某些准金融機構為信貸機構,加快步伐構築中小企業融資平台。 其次,適時推出非銀行金融機構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促進非銀行金融機構快速發展。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貨幣緊縮環境下的金融創新,政府有必要適時通過財政補貼、稅收優惠等手段給非銀行金融機構創造快速發展的機會。比如在完善制度的基礎上,通過財政補助等手段補充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金,對這些企業實行有區別的稅收政策,促進其較快發展,更好地實現高效的資金配置。 再次,政府應積極引導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服務向中小企業傾斜。與銀行體系一樣,非銀行金融機構可能也會偏好大企業、大項目。為此,政府需要進一步創新金融工具,通過財政資金實行擔保建立非銀行金融機構與中小企業的資金融通關係,完善各種類型的貸款擔保機構,組建多種類型的擔保公司,以適應小企業抵押貸款的靈活性需要。此外,為促進非銀行金融機構向中小企業提供資金支持的良性循環,政府應積極搭建非銀行金融機構與銀行等其他機構的融資平台,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實行財政資金支持,實現非金融機構資金來源多元化和穩定化,促進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快速發展,切實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參考來源
- ↑ 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管升級 非銀行支付機構納入監管範圍和訊銀行
- ↑ 2020年四季度央行金融機構評級結果 中國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