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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

目錄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要領域和要害部門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計算機信息系統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設施(含網絡)構成的,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採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等處埋的人機系統。隨着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和計算機的普及應用,國家對計算機的使用也越來越廣泛,在國家事務管理、國防經濟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都廣泛建立了計算機信息系統,特別是在關係到國計民生的民航、電力、鐵路、銀行或者其他經濟管理、政府辦公、軍事指揮控制、科研等領域。國家的重要部門都普遍建立了本部門、本系統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這些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對於保障國家安全、經濟發展和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方面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這些重要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一旦被非法侵入,就可能導致其中的重要數據遭受破壞或者某些重要、敏感的信息被泄露,不但系統內可能產生災難性的連鎖反應,還會造成嚴重的政治、經濟損失,甚至還可能危及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對這種非法侵入國家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必須予以嚴厲打擊。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在這裡,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安全保護條例》[2]的規定,該條例第4條規定:「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重點保護國家事務、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等重要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本罪的對象是國家重要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謂國家重要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是指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謂「侵入」,是指未取得國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授權或批准,通過計算機終端侵入國家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到者進行數據截收的行為。在實踐中,行為人往往利用自己所掌握的計算機知識、技術,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口令或者許可證明後冒充合法使用者進入國家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有的甚至將自己的計算機與國家重要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聯網。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本罪的主體往往具有相當高的計算機專業知識和嫻熟的計算機操作技能,有的是計算機程序設計人員,有的是計算機管理、操作、維護保養人員。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會產生非法侵入國家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危害結果,而希望這種結果發生。過失侵入國家重要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實施本罪的動機和目的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出於好奇,有的是為了泄憤報復,有的是為了炫耀自己的才能,等等。這些對構成犯罪均無影響。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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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