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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書·裴政傳出自《隋書》,是唐代魏徵主編的紀傳體史書。「二十四史」之一,全書共八十五卷,其中帝紀五卷,列傳五十卷,志三十卷。《隋書》由多人共同編撰,分為兩階段成書,從草創到全部修完共歷時三十五年。唐武德四年(公元621年),令狐德棻提出修梁、陳、北齊、北周、隋等五朝史的建議。次年,唐朝廷命史臣編修,但數年過後,仍未成書。貞觀三年(公元629年),重修五朝史,由魏徵「總知其務」,並主編此書。《隋書》的作者都是飽學之士,具有很高的修史水平。[1]

目錄

原文

裴政字德表,河東聞喜人也。政博聞強記,達於時政,為當時所稱。政明習故事,簿案盈幾,剖決如流,用法寬平,無有冤濫。囚徒犯極刑者,乃許其妻子入獄就之,至冬,將行決,皆曰:「裴大夫致我於死,死無所恨。」其處法詳平如此。轉左庶子,多所匡正,見稱純愨。東宮凡有大事,皆以委之。右庶子劉榮,性甚專固。時武職交番,通事舍人趙元愷作辭見帳,未及成。太子有旨,再三催促,榮語元愷云:「但爾口奏,不須造帳。」及奏,太子問曰:「名帳安在?」元愷曰:「稟承劉榮,不聽造帳。」太子即以詰榮,榮便拒諱,雲「無此語」。太子付政推問,未及奏狀。有附榮者先言於太子曰:「政欲陷榮,推事不實。」

太子召責之,政奏曰:「凡推事有兩,一察情,一據證,審其曲直,以定是非。臣察劉榮,位高任重,縱令實語元愷,蓋是纖介之愆。計理而論,不須隱諱。又察元愷受制於榮,豈敢以無端之言妄相點累。元愷引左衛率、崔茜等為證,茜等款狀悉與元愷符同。察情既敵,須以證定。臣謂榮語元愷,事必非虛。」太子亦不罪榮,而稱政平直。政好面折人短,而退無後言。時雲定興數入侍太子,為奇服異器,進奉後宮。政數切諫,太子不納。政因謂定興曰:「公所為者,不合禮度,此於太子非令名也。願公自引退,不然將及禍。」定興怒,以告太子,太子益疏政,由是出為襄州總管。妻子不之官,所受秩奉,散給僚吏。民有犯罪者,陰悉知之,或競歲不發,至再三犯,乃因都會時,於眾中召出,親案其罪,五人處死,流徙者甚眾。合境惶懾,令行禁止,小民稱為神明,爾後不修圖圄,殆無爭訟。卒官,年八十九。 (節選自《隋書·列傳第六十六》)

譯文

裴政字德表,河東聞喜縣人。裴政見聞廣博,記憶力強,通曉當時的治理情況,被人們稱讚。裴政熟悉典章制度,文書案卷堆滿桌子,也能迅速作出分析判斷,執法寬仁公正,沒有量刑過度的情況。有判死刑的囚犯,裴政就准許他的妻子兒女到獄中看望。到冬天將要處決時,犯人們都說:「裴大夫判處我們死刑,我們沒有什麼遺憾。」他執法公正都像這件事一樣。轉任左庶子,糾正了許多不合理的事,被人們稱讚誠實謹慎。東宮凡有大事,都交給他處理。右庶子劉榮生性非常專橫固執。當時武職人員該輪番休息,通事舍人趙元愷奉命寫文書,沒來得及寫成,太子有旨意,再三催促,劉榮告訴元愷說:「你只管口頭陳奏,不必寫出文書。」等到上奏時,太子問道:「文書在哪裡?」元愷說:「秉承劉榮的意思,沒有寫出文書。」太子就拿這件事責問劉榮,劉榮便否認,說「沒說過這話」。太子把這件事交給裴政推究審問,還沒來得及陳奏,有依附劉榮的人先對太子說:「裴政想陷害劉榮,推究案情不合實情。」

太子召裴政責問,裴政上奏說:「凡推究事理有兩個要點,一是明察實情,二是依據證人證詞,辨明事情的實際情況,來判定是非。我推斷劉榮地位高權勢重,即使劉榮確實告訴過元愷,也不過是很小的過錯,按道理說,不必隱瞞。另外元愷受劉榮節制,怎敢拿毫無根據的話胡亂誣陷牽累別人。趙元愷找出左衛率、崔茜等人作證,崔茜等人交代的情況和趙元愷所說完全相符。從情理上既然難分是非,就應當根據證人判定。我認為劉榮告訴過元愷,這一情況一定屬實。」太子沒有治劉榮的罪,卻稱讚裴政公平正直。裴政喜歡當面指責別人的過錯,但回去背後不再說什麼了。當時雲定興屢次進宮侍奉太子,準備些奇異的服飾器物,進獻給後宮。裴政多次懇切勸諫,太子不採納。裴政趁機對雲定興說:「您的所作所為,不合禮儀制度,這對太子來說不是好名聲。希望您主動迴避,否則將惹禍上身。」雲定興大怒,把這話告訴了太子,太子更加疏遠裴政,並因此將他調出京城做了襄州總管。妻子兒女沒有跟隨上任,所得俸祿分給下屬官吏。百姓有犯罪的,都暗中掌握實情,有的一整年也不揭發他們,至於屢次犯罪的,就趁大規模的集會時,將他們從眾人中召出來,親自審查核實他們的罪行,有五人被處死,流放的人很多。全境的人惶恐不安,有令則行,有禁則止,百姓將他奉為神明,此後境內不設監獄,幾乎沒有多少人打官司。裴政死於襄州總管任上,終年八十九歲。[2]

作者簡介

魏徵(魏徵)字玄成(公元580年-公元643年2月日),鉅鹿郡(一說在今河北省巨鹿縣,一說在今河北省館陶縣)人,唐朝政治家、思想家、文學家和史學家,因直言進諫,輔佐唐太宗共同創建「貞觀之治」的大業,被後人稱為「一代名相」。[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