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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大股東表決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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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大股東表決權條款是個名詞術語。

漢字作為一種形、音、義三位一體的符號系統[1],源於日月鳥獸之形,作為中華文明之標誌[2],連接中華民族的歷史、現在和未來,方正之間充滿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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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限制大股東表決權條款是為了更好保護中小股東,也為了限制收購者擁有過多權力,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加入限制股東表決權的條款。比如,可增加限制條款為:「凡是在投票時累計持股達35%以上的股東,由公司章程限制其表決權,超出35%以上的部分按一定比例折算其表決權,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通常限制大股東表決權的方式有三種,一是直接限制,即以立法明文規定持股一定比例以上股東其超部分的股份的表決力弱於一般股份,即該部分股份不再是―股一表決權,而是多股才享有一個表決權;二是間接限制;即通過規定不同公司議案的通過所需要的最低出席人數和最低表決權數的方式,增加大股東濫用表決權的難度,從而間接達到限制效果;三是對代理表決權的限制。

由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眾多且高度分散,為方便那些不能親自出席股東大會又不願放棄表決權的股東行使表決權,各國公司法大都允許股東採取委託投票方式參加表決。我國沒有採取直接限制的方式。而多些國家或地區的公司法規定,當公司股東持股數達到公司總股本的一定比例時,則對該股東不再採用一股一權制,而是對其表決權進行折扣,以便使中小股東的意願有得到表達的機會。如台灣公司法第9條規定,如果一股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以上者,應以章程限制其表決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