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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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敦
阿克敦(滿語:ᠠᡴᡩᡠᠨ,轉寫:Akdun,[1]1685年-1756年),滿洲正藍旗,清朝政治人物、清朝刑部尚書。[2]
軼事
清朝入關後,始終堅持滿族人無需經過嚴格的科舉考試選拔就可以做官的原則。不過有些滿族大臣倒確實是有學問的,阿克敦就是其中一位。他是滿洲正藍旗人,名字的意思是"結實"。康熙四十八年(公元1709年)中了進士,因此被認為學識優秀,授予庶吉士,又進翰林院做編修。康熙皇帝認為阿克敦"學問優",把他提拔為侍講學士。以後在康熙朝,阿克敦幾乎一直從事有關禮部的事務。雍正繼位後,阿克敦還兼"國子監祭酒",成為全國最高學府的領導。
可是在"文"這條路上走到頭後,阿克敦官運一轉,於雍正四年一下子就轉成了"武"官,被派到廣州代理兩廣總督兼廣州將軍,成了"上馬管軍、下馬管民"的一把手。
阿克敦在這期間彈劾了一些廣東的官員,得罪了廣東的大員,等他轉任廣西巡撫的調令剛一下達,廣東的一些大員紛紛上章彈劾,指責他指示廣東新會縣將強盜案件改為盜竊案件,挪用廣東海關的額外稅銀,尤其是指責他指使家人向暹羅來廣州的運米船索取"規禮"。雍正皇帝大怒,立即下令將阿克敦就地逮捕下獄,特派大臣到廣州審訊。最後僅僅判處阿克敦索取暹羅米船"規禮"一罪,建議絞刑。正在這時,他的又一個對頭告他包庇貪贓的下屬,於是加重判處他"斬監候"(判處斬首,等候秋審最終決定是否執行)。
保住阿克敦腦袋沒有掉地的是蘇北水道疏浚工程,雍正皇帝想起監獄裡等死的阿克敦,把他派到河堤上去戴罪效力。河工結束,他的罪過也算勾銷。
乾隆皇帝登基後,重新將阿克敦調回朝廷任職,指令阿克敦兼翰林院掌院學士。下一年,正式授阿克敦刑部尚書官職。
阿克敦當上這個"最高法官"不久,就得了個重罪。乾隆十三年,乾隆皇帝在查看翰林院上奏的孝賢皇后冊文,其中滿文譯"皇妣"為"先太后",乾隆皇帝認為這是個"大誤",立刻要召見阿克敦,想不到阿克敦沒有候旨就已經退出宮殿。乾隆皇帝大怒,下令罷去阿克敦所有官職,把這位原來的刑部尚書關到刑部監獄裡,按照"大不敬"罪名,打算定罪"斬監候"。這是阿克敦得到的第二個死刑判決了。
好在這只是乾隆皇帝氣頭上的決定,當其他大臣向乾隆皇帝指出這句翻譯沒有錯的時候,他的氣就消了。不過他要給這位三朝老臣一點顏色看看,五月里先是正式宣布死刑判決"論斬",這也是阿克敦第三次被判死刑。不過才過了六天,又宣布赦免阿克敦,並將阿克敦釋放出獄,要他"在內閣學士上行走"(暫行職務的意思),並代理工部侍郎。再過一個月,又把阿克敦派到刑部"署刑部尚書",並給了他一個"鑲白旗漢軍都統"的官銜。年底以前,就把阿克敦原來的兼職、頭銜全都恢復了。在以後的八年裡,阿克敦一直算是代理刑部尚書。直到他致仕都是如此。
一子:阿桂。
腳註
- ↑ 滿語意為「堅固的、可靠的」
- ↑ 2.0 2.1 (清)(章佳)阿克敦,生卒:康熙24年-乾隆21年,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 ↑ 陳捷先(19851200)。康熙丁酉阿克敦出使朝鮮事蹟考。《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2015/05/17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