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监察委员会
阜阳市监察委员会是由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并向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安徽省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2018年1月8日,阜阳市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市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市委书记李平,市委副书记卢仕仁,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主任阮永兴,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高子球出席成立大会。
现任中共阜阳市委常委、阜阳市纪委书记,阜阳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章绍伟
目录
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1](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2]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人事任免
日前,省委决定,章绍伟同志任阜阳市委委员、常委、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提名为阜阳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免去阮永兴同志的阜阳市委常委、委员、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
机构改革
根据《阜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市监察委员会。将市监察局的职责,以及市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反腐败相关职责整合,组建市监察委员会,同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不再保留市监察局。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现任领导
主任
章绍伟
副主任
符连峰、梁国顺、章绍伟(主持工作)、孙存坤 、张 临 、魏 力、刘超
委员
韩学斌、时和中、蒋道理、王洪海、芮 磊 、魏允林、胡 泉。
参考文献
- ↑ (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搜狐,2018-03-26
- ↑ 公职人员的基本要求,搜狐,202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