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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審計局

長春市審計局會議原圖鏈接來自 搜狐 的圖片

長春市審計局,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長春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09〕16號),設立長春市[1]審計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地址:建設街2246號。

目錄

人員編制

市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106名,機關工勤人員數量8名(仍劃入機關服務中心)。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審計師1名(副局長級);處級領導職數3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2]

職責調整

(一)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二)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境外市屬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市審計工作。負責對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劃;制定我市地方性審計工作的有關政策、工作制度和管理辦法,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市政府和省審計廳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市)、區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市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市政府投資和以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市屬國有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市政府規定的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市政府部門管理和由市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助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市管黨政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組織、指導全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九)與縣(市)、區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縣(市)、區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全市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全市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全市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協管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承辦市政府和省審計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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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東北亞區域性中心城市 ,長春市人民政府,2020-05-20
  2. 政府官員級別是這樣定的 ,新浪,2016-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