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長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長春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09〕16號),設立長春市[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目錄
職責調整
(一)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原市經濟委員會煤礦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和小煤礦整頓關閉職責。
(三)加強對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職責。
(四)加強對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職責。
主要職責
(一)組織起草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市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二)承擔全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承擔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由市管理的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四)承擔由市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安全生產准入管理責任,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准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五)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負責職責範圍內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六)貫徹實施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規章、標準和規程,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七)負責組織市政府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市政府授權,依法組織安全生產較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協助配合國家和省調查處理特別重大和重大事故。
(八)負責組織、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安全生產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信息統計分析工作。
(九)負責全市煤礦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全市煤礦安全進行日常性監督檢查,依法對煤礦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處理和實施行政處罰;監督煤礦企業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並組織複查;負責組織煤礦安全專項整治;承擔小煤礦的整頓關閉職責;參與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對煤礦職工培訓進行檢查。
(十)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情況;組織職責範圍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十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十二)負責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的資格認可審批管理工作;依法監督管理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行為和未經註冊擅自以註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行為,並實施行政處罰。
(十三)組織擬訂全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的推廣工作。
(十四)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2]。
視頻
長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東北亞區域性中心城市 ,長春市人民政府,2020-05-20
- ↑ 吉林省長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職能介紹 ,中公教育,2012-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