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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榮昌區檔案局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重慶市榮昌區檔案局前身為榮昌縣檔案資料館,成立於1959年3月11日,統籌管理全縣檔案事務;1975年11月,更名為榮昌縣檔案館。1980年3月,縣檔案局成立,為全縣檔案行政管理機關,掌管全縣檔案行政事務。2010年5月,根據《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區縣(自治縣)政府機構改革的意見》(渝委發〔2009〕15號)、《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榮昌縣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辦〔2009〕194 號)和《中共榮昌縣委、榮昌縣人民政府關於榮昌縣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榮委發〔2009〕66號)精神,設置榮昌縣檔案局(榮昌縣檔案館),為縣政府局館合一機構。負責全縣檔案事業的行政監督和管理。

目錄

機構簡介

縣檔案局進一步加強對民生檔案、農業農村檔案、重點建設項目檔案、已公開現行文件利用等方面的指導、監督和檢查。檔案信息化建設也在穩步推進,通過向114個單位(鎮、街)開通「電子文件中心」和電子歸檔中心網絡平台,在全縣啟動了電子文檔一體化管理,為實行「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歸檔雙軌制」打下了基礎。

縣檔案館現館藏295個全宗,106253卷(件)檔案,其中清代檔案12件(最早形成時間為乾隆47年,即公元1723年);民國檔案共5個全宗7276卷;建國後檔案共290個全宗98977卷(件),大部分為1949年12月至1995年文書檔案,另存有婚姻、林權、會計[1]、實物、普查、聲像、審計、土地證等20個門類的檔案。館藏資料共10360冊,有6個部分、42個大類,也是我縣檔案館館藏的重要組成部分。資料形成最早時間為清光緒22年(公元1896年),是具有代表性的資料。

縣檔案館從2007年7月正式啟動館藏檔案數字化[2]掃描工作以來,截止2010年6月,共錄入案卷級目錄19657條和文件級目錄614450條,全文掃描2264714頁。這項工作的開展不僅將告別古老、傳統的檔案利用方式,也將全面提升檔案館為黨委、政府和社會公眾服務的水平和質量,使我縣檔案工作邁上一個新的台階。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館)日常工作,督辦有關事項;承辦文秘、政務信息、檔案、信訪、機要、保密、保衛、消防、接待、人事、工資福利、財務、目標管理、計劃生育、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離退休人員的服務以及後勤保障等工作。

(二)業務指導科

監督和指導全縣檔案業務工作;組織、指導檔案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和重點檔案搶救工作;負責全縣檔案法制建設;負責全縣檔案法律法規執行工作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檔案違法案件;負責檔案宣傳工作;負責全縣檔案專業教育和檔案幹部培訓工作;指導全縣檔案科學技術管理和保護技術工作。

(三)信息化管理科

組織制定全縣檔案信息化建設規劃及相關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全縣檔案信息化工作,推廣相應標準規範;負責監督和指導全縣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的電子文件檔案管理工作;負責館藏檔案信息資源的數字化處理,建立、維護全縣檔案資料信息網絡;負責機關計算機硬件管理、網絡技術應用、網絡系統維護和信息網絡安全。

(四)館務科

接收、徵集應由縣檔案館保存的檔案資料,整理、鑑定縣檔案館館藏檔案;負責縣檔案館館藏檔案的規範化管理和統計工作,確保檔案的安全;負責檔案利用的接待、諮詢,依法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建立和維護全縣檔案資料目錄系統以及完善館藏檔案檢索系統;負責縣檔案館的「八防」工作,對破損檔案和字跡褪變檔案進行修復等技術處理工作;負責檔案史料編纂、研究及編譯工作;按有關規定公布、出版、發行檔案史料;編寫檔案年鑑;承辦檔案陳列與展覽;負責館刊編輯等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檔案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統籌規劃全縣檔案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檔案事業發展規劃。

(二)負責全縣檔案行政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全縣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檔案業務工作;依法查處檔案違法案件。

(三)接收、徵集、整理和集中統一管理縣級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縣直屬單位及部分企事業單位的重要檔案資料和有關榮昌歷史發展的檔案資料,承擔縣檔案館館藏檔案安全的責任。

(四)組織制定全縣檔案工作人員隊伍建設規劃;指導全縣檔案宣傳教育、檔案工作人員培訓工作。

(五)指導全縣檔案科研工作,研究並應用現代科學技術推進檔案管理的標準化、規範化、科學化和現代化。

(六)採取各種形式開發檔案資源,開展檔案編研工作;依法向社會開放檔案信息資源,為社會利用檔案資源提供服務;依法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負責全縣檔案資料目錄系統以及館藏檔案檢索系統工作。

(七)負責利用檔案資料開展社會教育服務,向社會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傳統教育和科學文化教育。

(八)負責全縣檔案信息化建設;建立、維護全縣檔案資料信息網絡;負責全縣電子文件檔案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九)組織開展檔案學術交流;承辦有關檔案與檔案工作的涉外事務。

(十)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