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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彌達

鄂彌達滿語ᠣᠮᡳᡩᠠ穆麟德omida,1685年-1761年),鄂濟氏滿洲正白旗人,清朝政治人物。

1732年3月21日-1735年1月5日期間,奉旨接替張溥擔任兩廣總督。全名為「總督兩廣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饟兼巡撫事」的該官職,是兼轄廣西地區的廣東、廣西兩省之最高統治者,亦為清朝封疆大吏之一。其中,1732年3月21日-10月17日這段期間為代署。曾任吏部左侍郎。乾隆二十年六月癸丑,接替阿克敦,擔任清朝刑部尚書。乾隆二十六年卒於任上,諡文恭,由舒赫德接任。

生平事跡

乾隆元年,高宗命近鹽場貧民販鹽毋禁。鄂彌達疏言:"廣東按察使白映棠未遵旨分別,老幼男婦發票,稱四十斤以下不許緝捕,致奸徒藉口,成群販私。"上獎鄂彌達洞悉政體,解映棠任。尋奏:"廣東鹽由埸配運省河及潮州廣濟橋轉兌各埠,請令到埠先完餉銀,開倉後繳鹽價。"下部議行。御史薛馧條奏廣西團練鄉勇,並設瑤童義學,下鄂彌達議。二年,奏言:"團練鄉勇,不若訓練土司兵,於邊疆有益。瑤童義學,韶、連等屬已有成效,應如馧所奏。"尋又疏言:"惠、潮、嘉應三府州民多請州縣給票,移家入川。臣飭州縣不得濫給,並遣吏於界上察驗。"又疏言:"貴州新辟苗疆,總督張廣泗奏設屯軍墾田。臣以今苗畏威安貼,將來生齒漸繁,地少人多,必致生怨。又恐屯軍虐苗激變,請撤屯軍於附近防守,其田仍給苗民。"上諭曰:"所見甚正。廣泗首尾承辦此事,持之甚力,朕則以為終非長策也。"

四年,調川陝總督。疏言:"榆林邊民歲往鄂爾多斯種地,牛具、籽種、日用皆貸於鄂爾多斯。秋收餘糧,易牛羊皮入內地變價,重息還債。請於出口時視種地多寡,藉以官銀,秋收以糧抵,俾免借貸折耗之苦,倉儲亦可漸充。"上從之。又請發司庫銀十萬買谷分貯沿邊,又請修寧夏渠道,並加築沿河長堤。又奏:"安西鎮遠兵駐防哈密,承種屯田,在城兵僅數百。年來商民日增,請視涼州柳林湖例,募流民及營兵子弟墾田,撤兵回城差操。"均如議行。五年,兩廣總督馬爾泰劾知府袁安煜放債病民,並及鄂彌達縱仆占煤山事。上解鄂彌達任,召詣京師。尋授兵部侍郎。六年,授寧古塔將軍,調荊州。九年,授湖廣總督。疏言:"武、漢濱江城郭民田,賴有堤以障。請於武昌蕎麥灣增築大堤,安陸沙洋大堤增築月堤,襄陽老龍石堤加備歲修銀。"

十一年,上以鄂彌達不稱封疆,召詣京師。十五年,授吏部侍郎。十六年,授鑲藍旗漢軍都統。二十年,授刑部尚書,署直隸總督。二十一年,兼管吏部尚書、協辦大學士。二十二年,加太子太保。二十六年,卒,予白金二千治喪,賜祭葬,諡文恭。

參考資料

官銜
前任:
郝玉麟
兩廣總督
任職期間:1732年3月21日-1738年8月30日
繼任:
馬爾泰
前任:
阿克敦
清朝刑部滿尚書
乾隆二十年六月癸丑 - 乾隆二十六年七月丁未
1755年7月19日 - 1761年8月10日
繼任:
舒赫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