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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行為
圖片來自優酷

違約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行為。根據不同的標準,可將違約行為作不同分類: 如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也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義務的行為。違約行為是違約責任的基本構成要件,沒有違約行為,也就沒有違約責任。 [1]

目錄

簡介

違約行為是指違反合同的義務性規定而作出的積極行為或消極不作為。違約行為主要指不履行合同的義務或履行的義務不符合合同的約定,具體指拒絕履行、遲延履行、質量瑕疵等。此外,當事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附隨義務時,也屬違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條??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一、合同的違約和違約行為的分類

(一)實際違約預期違約: 1、實際違約,即實際發生的違約行為。

實際違約又分:

(1)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絕履行; 履行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拒絕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到來後,一方當事人能夠履行而故意不履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

(2)遲延履行遲延受領: 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債務已經到期,債務人能夠履行而未履行;

(3)不適當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加害履行; 不適當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約定,包括瑕疵履行(即履行有瑕疵,侵害對方履行利益,如給付數量不完全、給付質量不符合約定、給付時間和地點不當等)和加害履行(即因不適當履行造成對方履行利益之外的其他損失,如出售不合格產品導致買受人的損害)。

2、預期違約也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但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可能履行合同。

預期違約又分: 明示預期違約(明示毀約)和默示預期違約(默示毀約)。 明示毀約,是指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明確地向對方表示將在履行期屆至時不履行合同。 默示毀約,是指在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其將在履行期屆至後不履行合同。

(二)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 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以違約行為是否導致另一方訂約目的不能實現為標準,違約行為可作此分類。其主要區別在於,根本違約可構成民法典定解除的理由。

(三)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 雙方違約,是指雙方當事人分別違反了自己的合同義務。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可見,在雙方違約情況下,雙方的違約責任不能相互抵銷。

二、違約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行為。 1、違約行為的主體是合同當事人。 2、違約行為是一種客觀的違反合同的行為。 3、違約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合同對方的債權

三、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的區別 1、歸責原則不同 侵權責任通常以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而僅對極少的特殊侵權行為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 2、舉證責任不同 在一般侵權責任中,受害人有義務對加害人的過錯舉證,在特殊侵權責任中,由加害人反證自己沒有過錯。 3、責任構成要件不同 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責任的前提,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賠償,損害事實是物權的債權保護法行使前提的體現,即要有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事實;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承擔違約責任,並不以造成損害為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 4、義務程度不同 合同的義務程度往往是根據合同當事人的意思和利益關係確定的。根據大陸法系各國的規定,在無償合同中,利益出讓人只應承擔極低的注意義務。 5、責任承擔方式不同 侵權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賠償、人身傷害賠償及精神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範圍、方式不能由當事人事先約定;違約責任包括損害賠償、違約金、定金、實際履行等責任形式,但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賠償方式範圍可由當事人事先約定。 6、責任範圍不同 違約當事人的責任範圍要小於侵權行為人的責任範圍。因為侵權損害賠償以行為人實際造成的損害為賠償標準,且在造成特定傷害時,行為人還要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而違約責任採用「可預見性」標準來限定賠償賠償範圍。 7、對第三人的責任要求不同 侵權責任中,基於物權的追及力及優先效力,貫徹了行為人對自己行為負責的原則,行為人僅對因自己的過錯致他人損害的後果負責,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損害的,第三人要承擔損賠償責任;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即使是由第三人原因致使債務人違約,債務人仍需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然後才能向第三人追索。 8、責任人抗辯事由不同 侵權責任中責任人的抗辯事由可分為正當理由和外來原因,其中正當理由包括依法執行職務、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自助行為和受害人同意,外來原因分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被害人過錯和第三人行為;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僅限於不可抗力,且當事人事先約定免責條款和不可抗力的具體範圍。 9、訴訟時效不同 由於,侵權的證明建立在人證、物證和受害人傷害狀況的基礎上,其證據的作用因時間的推移容易發生變化,而違約責任的證明建立在書證和物證的基礎上。 10、案件管轄不同 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的區別還包括對於管轄的不同。侵權訴訟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違約訴訟以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以約定被告所在地、合同簽定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等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評價

違約行為形態違約制度是合同法的重要內容,完善的違約制度是合同順利履行的有力保證。預期違約制度是合同法上違約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合同法》借鑑了英美合同立法的經驗,確認了預期違約制度。但與英美法不同的是,它規定的明示預期違約在適用範圍上包括兩個方面,即「一方明確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義務「和」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 編輯本段|回到頂部違約行為形態-違約制度 違約行為形態在英美法中,預期違約包括兩種不同的類型,即明示預期違約默示預期違約。明示預期違約制度起源於英國法院在1853年做出的關於霍切斯特訴德拉圖爾案的判決,它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明確肯定的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默示預期違約制度起源於英國法院1894年辛格夫人訴辛格一案,它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其自身行為或某些客觀情況表明他將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英美法預期違約理論立法。 預期違約的兩種形態都屬於在履行期到來前毀約,它與實際違約的根本區別在於它們發生的時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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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